患者鼻出血经治疗后死亡,为何医院不承担责任

时间:2017-08-11 21:45:26  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邵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导读:鼻出血在生活当中其实较为常见,引起鼻出血的原因很多,可由鼻腔本身疾病或是全身性疾病引起。为何鼻出血后去医院治疗,最终患者会死亡?医院为何又无需承担责任?具体请看下文案例介绍。

案情简介:患者鼻出血经治疗后死亡

2010年4月27日患者朱某因“间歇性左鼻出血3天”前往被告医院门诊就诊。据病史记载:5年前有鼻出血病史。检查:左鼻底部血痂多。当即行鼻内镜检查,予以清开灵滴丸等药物。2010年4月29日患者因左侧鼻腔再次出血前往另一医院就诊。据病史记载:血常规检查提示:血小板10×109/L(参考值100~300×109/L)。建议血液科会诊。查体可见四肢瘀斑,诊断为血小板减少待查,安排入院。入院后予以止血、抗感染、支持等治疗。患者病情无好转,当晚9时患者家属要求至上级医院就诊遂出院。出院后患者即转院。检查:昏迷中,全身皮肤粘膜可及出血点,鼻出血,即告病重。继续给予止血、输血、支持、激素冲击等治疗。4月30日2时半,患者鼻腔明显出血。5时45分患者再次出血,予以双鼻腔填塞。晨7时患者右下肢反复抽搐,考虑脑出血可能,再告病危。继续予以输血、激素冲击等抢救治疗。建议行头部CT检查以明确诊断。4月30日上午10时35分患者呼吸停止,予面罩加压给氧、胸外按压。10时45分患者有心跳,无自主呼吸。患者家属要求自动出院。出院后患者在返回途中死亡。

法院判决:被告医院不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基于医疗纠纷而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应当符合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患者的损害、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医务人员的过错。由于医疗行为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故对该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是否存有因果关系、医务人员是否存有过错的判断,除依照一般常理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外,还需由权威部门即医学会出具鉴定意见。本案中,市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了被告的诊疗不当与患者的病情进展和最终转归无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被告的行为不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法院难以支持。

律师说法:本争议不构成医疗事故

根据鉴定,患者因间歇性鼻出血首次就诊时,医方在没有发现活动性出血的情形下,对患者施行了鼻内窥镜检查并建议治疗后随访,不违反医疗常规;本病例医方对可能由血液病引起的鼻出血缺乏足够的警惕,没有进行血常规检查不符合诊疗规范,同时给予肾病患者清开灵药物治疗欠妥当,但这些诊疗不当与患者的病情进展和最终转归无必然的因果关系;患者2天后再次就诊时短时间内即被发现血小板急剧下降,并迅速出现全身症状,其死亡是血小板减少并发脑出血的结果,属于重症的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临床上有较高的死亡率因此医疗争议不构成医疗事故。

以上就是关于“患者鼻出血经治疗后死亡,为何医院不承担责任”的案例介绍。当患者遇到死亡的情况时,患者家属若希望寻求医院承担侵权责任,请务必先咨询专业律师,以律师的专业法律知识来初步判断医院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同时帮助患者及其家属争取最好的纠纷解决方式。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邵颖芳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上海 静安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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