胃癌伴重度感染死亡,医院被判决承担50%责任

时间:2017-08-03 13:58:03  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邵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导读:胃癌在我国各种恶性肿瘤中居首位,死亡率极高。但是经过医院的手术后死亡原因为胃癌伴重度感染死亡,是否是疾病本身的严重性所致?医院为何又被判决承担共同责任?具体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胃癌伴重度感染死亡

患者李某因间断黑便1个月,发现胃占位1周,于2015年2月23日到被告住院治疗。2015年3月2日被告为患者在全麻下行“剖腹探查术+胃癌根治术”,术后转重症医学科监护治疗。患者术后持续发烧,体温持续在37.2-39.6摄氏度,患者因贫血、感染不能控制,于2015年4月20日由肿瘤外科转血液科治疗,被告于2015年5月4日为患者行“剖腹探查、肠粘连松解、横结肠系膜脓肿切口引流、阑尾切除术”,术后,被告给予患者抗感染等治疗,但治疗效果不佳,患者反复高热,血象居高不下,嗜中性粒细胞高,意识状态欠佳,2015年5月20日被告分析患者病情危重,腹腔感染重,且肝功能恶化,考虑横结肠系膜脓肿引流差、存在肠瘘可能等,故行“剖腹探查、肠粘连松解、横结肠造瘘、腹腔置管引流术”,术后抗感染治疗,2015年5月25日,被告分析患者重病感染,依赖血管活性药维持血压,肺损伤合并肝肾功能损伤,凝血异常,补充诊断“感染性休克、多脏器功能障碍”,2015年5月30日,补充诊断“菌血症”。2015年6月5日,患者病情逐渐加重,2015年6月14日,患者死亡。死亡原因胃癌伴重症感染。

法院判决:医院承担50%责任

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书,鉴定意见:被告医院对被鉴定人李某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过错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损害结果存在部分因果关系,建议承担共同责任。司法鉴定意见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院予以采信。

律师说法:医院责任比例根据其行为过错确定

由于胃癌疾病本身凶险性就极高,死亡率也极高,对于胃癌手术后患者重病感染的情况,一方面是医院存在诊疗行为失误之处,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患者自身疾病特点所致。因此50%比例的责任是综合各因素的结果。

以上就是关于“胃癌伴重度感染死亡,医院被判决承担共同责任”的案例介绍。患者医治无效不幸身亡后,家属要追究医院责任时请务必先咨询专业律师,来进行计划,采取各种合适的形式主张患者自己的权益。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邵颖芳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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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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