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死亡5年后家属发现病历有误 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时间:2017-03-27 22:47:04  作者:邵颖芳律师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导读:医疗纠纷发生后,可供患方选择的解决途径有多种,各种方式各有利弊。同时患方在在行使权利捍卫自己权益时也要注重诉讼时效的问题。

案情简介:产子入院因心脏问题死亡 近5年后发现病历有误

2010年1月24日,原告李某之妻郝某因生产入住被告医院医院,剖腹产手术产下一女婴,1月28日郝文娟因心脏问题抢救无效死亡,原告李某投诉后,原、被告于2010年1月30日达成协议书一份,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一、医院在诊断、治疗抢救过程中无过错,李某无异议。二、因李某家庭经济困难医院愿一次性付给李某经济困难补偿金人民币3万元。三、协议自达成之日起双方签字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反悔,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对对方提起诉讼等或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攻击和伤害。若违约,将承担由此引起的后果与责任。该协议双方已履行完毕,被告医院并免除了郝文娟医疗费5000元。现原告李某认为其于2015年12月8日调取郝文娟病历后发现医院有过错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

法院判决:已过诉讼时效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中,2010年1月28日郝某去世后,原告便进行投诉,经过三日调解达成了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应认定原告民事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应是2010年1月28日而非2015年12月8日。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73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律师说法:诉讼时效如何适用

首先,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有多种解决途径可供选择。患者可以选择与医院协商达成相关协议来解决纠纷,也可以申请相关卫生行政机关调查解决,也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该案例中,原告李某在其妻郝某不幸死亡后向当地卫生局投诉,在卫生局的主持调解下与被告医院达成了赔偿协议。该协议是双方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签订的,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是有效的,并且也履行完毕。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李某不应当再根据此事向法院起诉,但由于其在2015年12月8日复印逝者病历时发现病历存在问题,怀疑被告医院伪造篡改病历,存在过错,因此就该新情况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也即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原告李某负有证明被告医院伪造篡改病历的举证责任。但在该案件中,李某并没有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该项控诉。

其次是诉讼时效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163条第1款规定,身体受到损害的诉讼时效为1年,诉讼时效的起算从被侵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侵害之日起算。在该案件中,患者郝某2010年1月28日不幸去世后原告李某就该事向卫生局投诉,说明其那时已知权益受侵害,到2015其起诉起早已过了1年的诉讼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应主动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该案件中,被告医院就原告的起诉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法院查明后证实原告确实已过诉讼时效。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可选择的解决途径各有利弊,通过与医院协商解决高效快捷,但容易产生遗留问题,不彻底。诉讼虽然历时比较长,但严谨说服力强,判决的执行也会得到彻底保障。建议在发生医疗纠纷时尽量马上去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以妥善彻底解决纷争。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邵颖芳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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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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