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治疗后死亡,医务人员是否违反法定注意义务

时间:2017-05-22 10:02:47  作者:上海医疗纠纷专业律师邵颖芳律师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导读:生活中,发生患者死亡的情况往往会导致医疗纠纷的产生。此时,若医院的医务人员违反了法定注意义务,那就可追究其责任。那么如何判断医务人员是否违反法定注意义务?具体请看下文案例介绍。

案情简介:患者接受治疗后死亡

2007年5月6日,祝某因头痛,眼花等不适症状到某县第五人民医院就诊,接诊医师为其测量了血压、体温、脉搏,听诊了心脏,检查了腹部,诊断为“眩晕症”。医师为其开具处方,未进行“皮试”,静脉滴注氨苄青霉素等药液,直至15时30分左右,医师在原告家属要求下为祝某终止静脉滴注后,祝某由家属陪同回家。当日20时左右,祝某家属发现祝某情况危急,随即准备送入医院。后经医院医护人员检查,确认祝某已经临床死亡。并且由于家属原因,鉴定专家组无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工作。

本案中原告认为,被告的医务人员违反法定注意义务,未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和病因鉴别,没有作出正确的诊断和治疗,导致误(漏)诊误(漏)治;未按规定书写病历,输液没有配备护士;静脉滴注氨苄青霉素未进行“皮试”,严重违反诊疗、护理常规,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原告没能证明医务人员违反法定注意义务存在过错

医疗行为具有试验性。患者在就诊时,没有明显的胰腺炎的定位体征,外部表现为“头痛眼花”,加之患者有“眩晕症”病史,要求一个基层医院助理医师初步诊断就准确的判断出患者的正确病因是较为困难的,本案中医师初步诊断患者“眩晕症”,拟定治疗方案、用药均是符合医疗规范的。同时被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祝某的死亡与被告的医疗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但原告由于不同意鉴定,因此无法举证被告的过错。

律师说法:医务人员存在一定过错

医疗活动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行为,为确保医方行为正确适当,国家颁行一系列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诊疗护理规范予以规制。被告的相关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应依照前述相关规则进行客观评价。

本案中,在医务人员的管理方面,医院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且祝某整个的就医过程包括问诊、划价、取药、输液均是由医师一个人完成。同时,其医务人员违反诊疗护理规范,未进行门诊记录登记,在为患者静脉滴注氨苄青霉素未进行“皮试”,擅自应患者家属要求终止其治疗过程,并未对其说明可能发生的后果。尤其是患者病情未见舒缓时,未认真甄别、考虑其他病因的可能性,在患者自行终止治疗离开时未要求其复诊或立即去上级医院就诊,未尽到详细的告知说明义务,未引起患者及家属足够的重视,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患者延误了抢救的最佳时机,存在一定过错。

以上就是关于“接受治疗后死亡,医务人员是否违反法定注意义务”的案例介绍。当患者死亡后,家属如果怀疑医务人员存在违反法定注意义务,存在过错的情况,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为您解疑答惑,妥善解决争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邵颖芳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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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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