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5-31 11:21:04 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邵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导读:医院在诊疗过程中,不免有时会产生误诊的情况。当误诊产生后,给患者带来了损害,医院属于过错行为,理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那么此时,如何判定医院的医疗过错程度?具体请看下文案例介绍。
案情简介:医院出现误诊
原告周某受伤后到被告医院就诊,诊断为:头面部软组织损伤,脑外伤后神经反应。医嘱休息三日。原告祝某受伤后当日及7月6日、7月15日、7月27日到被告医院就诊,7月3日诊断为:胸部软组织损伤,外伤后神经反应,外伤后心悸。7月6日医嘱休息两周。原告何某受伤当日及7月6日、7日到被告医院就诊,7月7日诊断为颜面部、左膝部软组织损伤。医嘱休息三日,门诊复查。7月8日何某经被告医院诊断,右侧胸壁疼痛处探查局部相邻两根肋骨软骨骨折可能,当日住院治疗,于7月27日出院。住院期间,何某于7月10日到另一医院检查,CT报告单显示,肋骨未见明显不连续现象。期间,7月3日至7月7日陈爱花花费医疗费1303.37元,7月8日之后花费医疗费18327.5元。
后为进一步核实何某的伤情,经何某申请,法院委托鉴定中心对何某是否肋骨骨折进行鉴定,该中心鉴定意见书载明:被鉴定人何某胸廓两侧肋骨未见明确骨折征象。
法院判决:医院应当承担完全过错责任
经鉴定,何某并未出现明确骨折征象,被告医院在7月8日复查时初步认定何某有骨折情况,随后何某住院治疗,该情况属于误诊,被告医院应当承担完全过错责任。
律师说法:医院应负担误诊后产生的费用
鉴于何某事发后初次就诊时确属轻微伤,其7月3日至7日进行了适当治疗,该期间的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及适当的营养费应当由几位原告自行负担。但除了原告自行负担的上述费用外,其他均由被告医院负担误诊之后产生的不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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