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骨折手术后钢板断裂,因诉讼时效已过败诉

时间:2017-06-09 16:46:44  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邵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导读:诉讼时效的问题在任何一种诉讼中都十分重要,当过了诉讼时效,对于起诉方来说非常不利。在本案中,原告因骨折手术后钢板断裂寻求医院承担责任,但诉讼时效已过败诉。具体请看下文案例介绍。

案情简介:原告骨折手术后钢板断裂

1979年1月22日,原告齐某受伤后到某区医院住院就医,入院诊断为:外伤性出血性休克、左小腿骨折、腰椎骨折、肋骨骨折、血气胸、肾挫伤、轻度截瘫,某区医院为齐某行钢板内固定手术。1976年6月14日,齐某出院。1992年3月6日,齐某因腰痛至某区医院复查,病历记载“腰椎L4、L5压缩骨折钢板内固定术后现腰痛,无肢体麻木,无运动障碍。”X线报告单记载“腰椎压缩性骨折钢板固定复查,现钢板上段已断裂。”1992年3月7日,病历记载“今日来院复查,经拍片检查示钢板内固定有松动,查腰椎活动差,右侧腰肌压痛。待床入院取钢板。”齐某称其因经济困难,当时并未行取钢板手术。

2015年10月14日,齐某诉至本院,请求同其诉称。2015年11月9日,齐某再次至某区医院检查,诊断为“腰椎术后内固定断裂,腰椎侧弯后凸畸形”。

本案审理过程中,齐某称其1979年手术时,某区医院的医生承诺钢板能用60年;对此某区医院称当时的医生已离职,经庭后查询当时并未承诺使用期限,并主张齐某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判决:诉讼时效已过,法院驳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于1987年1月1日开始施行,其中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时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律师说法:本案中属于诉讼时效已过无法保护的情况

根据《最高法院对在审判工作中有关适用民法通则时效的几个问题的批复》的相关规定,民法通则实施前民事权利被侵害尚未处理的,无论被侵害人知道与否,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分别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二年或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民法通则实施之日起计算。本案中,齐某于1992年3月6日即已检查发现钢板断裂,但其至2015年10月14日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且无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特殊情况,故对于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难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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