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6-27 09:41:38 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邵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导读:在生产过程中,医院往往会面临产妇遭遇危险,必须经子宫切除术方可救助的情况。但该结果对于产妇而言则是极大的损失,常向医院问责。那么这件事与医院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具体请看下文案例介绍。
案情简介:产妇造全子宫切除
2015年7月21日,原告岑某因停经46天,到被告医院要求终止妊娠,经检查,诊断为早孕,同日在被告妇科住院接受治疗。2015年7月22日进行药流,2015年7月27日被告对原告实施了流产+清宫术治疗,2015年7月31日被告对原告实施了再次清宫术治疗,2015年8月4日,原告要求出院,被告同意当日报出院。
原告出院休养期间,因流血不止,于2015年8月10日到另一医院妇一科继续治疗,病理诊断为:(切口)妊娠,子宫内膜高度分泌性病变,子宫颈慢性炎症。2015年8月11日行开腹全子宫切除术。
该县卫生局委托医学会就被告医院对岑某在该院治疗活动,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技术鉴定。2016年4月18日得出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后原告方申请司法鉴定所对岑某在被告医院住院期间一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存在过错,与导致患者子宫切除的后果有无因果关系,参与度是多少。故对岑某子宫切除进行伤残等级鉴定。2016年7月16日得出鉴定意见为被告医院是导致岑某子宫切除的主要原因,参与度拟为60%。
法院判决:存在因果关系
关于原告全子宫切除的损害结果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及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如果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主要依据医疗鉴定结果作出判断
被告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与查明的事实及法院采信的证据相悖,故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根据最新的医疗鉴定结果,被告医院是导致岑某子宫切除的主要原因,参与度拟为60%。
以上就是关于“产妇造全子宫切除,医院与该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的案例介绍。当产妇遭遇医疗纠纷时,请务必咨询专业律师,以帮助寻求最优的争议解决方式。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邵颖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