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双方达成一次性救助协议,如何判断该协议效力

时间:2017-07-05 12:24:58  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邵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导读:发生医疗纠纷时,医院为了规避后续风险与责任,有时会选择和患者签订一次性救助协议,一次性给予患者一笔补助费用约定后续不再承担责任。那么这样的协议是否有效,如何判断其效力?具体请看下文案例介绍。

案情简介:医患双方达成一次性救助协议。

倪某于2012年10月12日4时许入住某医院,诊断孕足月临产,于5时40分行剖宫产手术,因术中术后出血,术后给予清除阴道血块,抗休克等治疗,但出现嗜睡,并抽搐,于15时50分转被告医院治疗,该院以术后即时出血、产后子痫、休克、贫血收治入院,经治疗于11月18日出院。出院后,原、被告发生医疗纠纷,为此,被告医院医务股与原告丈夫签订协议书:被告一次性救助原告3.9万元,原、被告保证永不因此事再发生任何纠缠,任何一方反悔,后果自负。双方均不得提出与本协议以外的任何诉求。本协议经签字后生效(注:本协议系双方协商自愿签署)。

2014年12月8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难以排除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失。该过失与原告出现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协议有效。

被告与原告丈夫签订协议,原告丈夫参与调解并在协议书上签名、领款,事后原告也知道其丈夫领款一事。针对此节,原告丈夫签名、领款虽未有原告书面授权,但基于参加调解的原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特殊身份,被告有理由相信其代理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符合表见代理特征,现原告以不知道为由反驳该协议成立,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协议依法成立并有效。

律师说法:协议不能证明原告放弃赔偿和免除原告人身受到伤害行使赔偿的请求权。

关于协议约定双方均不得提出与本协议以外的任何诉求效力问题。协议签订时原告伤害结果及被告是否有过错尚未定论,协议约定“救助”以外原告不得提出任何诉求内容,涵盖了被告医疗过错行为造成原告身体伤害赔偿免责,该伤害赔偿免责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所规定的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情形,同时,原、被告签订协议时支付的是救助款而不是赔偿款,因此,该协议不能证明原告放弃赔偿和免除原告人身受到伤害行使赔偿的请求权。

以上就是关于“医患双方达成一次性救助协议,如何判断该协议效力”的案例介绍。患者在遇到医疗纠纷后,与医院签订任何协议都应当谨慎行事,以免丧失获得赔偿的机会,因此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为您最好的解决争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邵颖芳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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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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