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发生肢体冲突,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时间:2017-07-13 12:23:31  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邵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导读:医患矛盾往往发生时带有较为剧烈的情感因素,双方在处理过程中一有不慎便容易发生肢体冲突。但何时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双方应该如何妥善解决争议?具体请看下文案例介绍。

案情简介:医患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发生肢体冲突

被告在对原告治疗过程中因工作上的疏忽将原告的MRI片子搞错,原告自2005年10月起多次与被告就上述医疗纠纷进行交涉。2006年3月23日中午12时30分许原告至被告行政楼三楼为上述医疗纠纷要求被告领导予以接待,被告工作人员要求原告到该处二楼接待室处理双方医疗纠纷,原告予以拒绝,因被告上级部门当时在被告处进行检查调研,被告多名工作人员强行将原告拖拉至该处二楼接待室,并与原告发生肢体冲突,在争执中原告身体受到伤害。原、被告曾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协议。

为此,原告自次日起在包括被告在内的多家本市医疗机构就其手部及肩部等损伤进行治疗,并要求当地公安机关予以处理。对原告伤害结果的鉴定结论为因牵拉致左上肢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

法院判决: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应当妥善处理其与原告之间的医疗纠纷,并通过相关途径来解决双方的争议。原告由于被告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上的疏忽将原告的MRI片子搞错,而与被告发生纠纷,2006年3月23日中午12时30分许被告工作人员在处理上述医疗纠纷的过程中,在要求原告到该处二楼接待室处理双方医疗纠纷遭到原告拒绝的情况下,强行将原告从被告行政楼三楼拖拉至该处二楼接待室,并与原告发生肢体冲突,造成原告身体受到伤害,事后,原告经治疗诊断为因外力牵拉致双肩袖损伤等,2008年2月26日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鉴定书确认原告因牵拉致左上肢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故从双方矛盾的引发、损害的发生及损害的结果等方面来分析,被告对这一损害结果,应当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

律师说法:法院的判决中认为原告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另外指出,原告当时未采用适当的方法来解决双方的医疗纠纷,不听从被告工作人员的劝告,与被告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并对被告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一定的影响,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原告对这一损害结果也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医患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发生肢体冲突,医院承担主要责任”的案例介绍。当医疗纠纷发生时,尤其是患者一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切忌自行激动行事,请咨询专业律师,寻求帮助。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邵颖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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