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后视网膜脱落,医院为何不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2017-07-19 20:54:26  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邵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导读:眼科手术由于专业性高,对精准性的要求较高,患者往往会寻求专门的眼耳喉鼻科医院进行手术。这样的选择也是出于对这些医院的技术有所信任,但本案中患者术后却发生了视网膜脱落的现象,医院判决无需承担责任,这是为何?具体请看下文案例介绍。

案情简介:术后视网膜脱落

原告因右眼有小黑影飘动于2007年7月17日到被告眼科就诊,自诉左眼曾经有视网膜脱离史。经眼科医师行眼底、眼压以及B超等检查,诊断为:右眼高度近视、右眼玻璃体混浊,右眼B超未见网脱,给予氨肽碘眼液,嘱咐随诊。7月21日,原告到被告处复诊,诊断为:右眼孔源性视网膜脱离,建议至另一医院或者五官科医院进一步诊治。次日,原告因右眼鼻侧黑影遮盖5天收治入另一医院分院眼科,诊断为右眼孔源性视网膜脱离(巨大裂孔)、双眼高度近视、左眼视网膜脱离术后,行相关手术治疗后于8月9日出院。

经鉴定结论为:本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专家组根据整个医疗过程,认为该病人在当时并未存在误诊情况,故本案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因果关系。B超在视网膜脱离时作为辅助诊断方法,出现视网膜脱离时能看到脱离条带。医方在B超检查时,打印资料左、右眼标识错误与患者病情预后无因果关系,应在工作中加强管理,避免发生此类情况。

法院判决: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是以诊疗行为存在过失以及过失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其基本条件。由于医疗行为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对该行为是否适当的判断,除依照一般常理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外,还需由相关的权威部门即医学会做出公正的鉴定。本起医疗纠纷经两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均认为被告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失,不构成医疗事故。因此原告右眼视网膜脱离发病系高度近视所致,其后果与疾病自身发展相关,判决医院不承担责任。

律师说法:医院不承担责任是由于医院的行为与患者损害无因果关系

现原告提供了《眼科、耳鼻咽喉科诊疗常规》以证实被告漏做常规检查以及鉴定专家认为B超检查系辅助检查方式存在错误。原告提供的上述诊疗常规,仅列举了对孔源性视网膜脱离的各项检查方式,以帮助诊断病情,并未要求全部采用上述检查方式,由此不能得出被告存在过错以及鉴定专家对于B超检查系辅助检查方式的意见错误,故本院对此难以采纳。同时,原告也未举证证实市、区医学会鉴定结论以及分析意见存在错误,故本院对上述鉴定结论予以采纳。根据医学会的鉴定意见,首先,可以确定被告首诊医生对于原告的诊疗符合眼科常规,当时检查未见右眼网脱。其次,鉴于视网膜脱离发病过程存在快速的特征,不排除右眼网脱为首诊后3天内发生,此意见也从另一方面印证了存在首诊未见右眼网脱的合理性。最后,鉴定专家均认为B超检查为辅助诊断方式,即并非主要的、对诊疗具有决定性作用的诊断方式。况且被告在B超检查中存在的瑕疵,与原告的病症并无因果关系。

以上就是关于“术后视网膜脱落,医院为何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介绍。一旦患者在医院的额治疗未得到理想的效果,或还遭到额外的伤害,医疗纠纷就容易发生,此时请务必寻找专业律师的帮助,来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邵颖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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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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