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5-27 20:59:03 作者:孙芹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被继承人口头承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继承给自己亲近的人,这时,口头承诺并不当然是遗嘱,不具有遗嘱的效力。口头承诺只有在符合遗嘱的要件时,才有可能是遗嘱,遗嘱也不一定有效。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被继承人口头承诺将遗产给继承人
原告父亲与母亲结婚时居住在涉案房屋,1998年,原告祖父去世,由原告祖母继承该房屋,并过户至其名下。同年,原告祖母口头承诺将原告父母结婚时居住的两间房屋赠与原告父母,未办理过户手续。2014年,原告父亲去世,被告将房产证取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涉案房屋由原告单独继承。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父亲与母亲结婚时居住在涉案房屋,1998年,原告祖父去世,由原告祖母继承该房屋,并过户至其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被继承人的口头承诺是遗嘱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了“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口头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方才有法律效力:
(一)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法律规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二)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如果处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遗嘱人经抢救而恢复了采用其他立遗嘱的能力的,那么该口头遗嘱即视为无效,应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遗嘱。
(三)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有利害关系的人”共有两类:一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二是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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