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0-19 23:30:10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
王某与曹某登记结婚,后于2011年7月20日登记离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在南京市栖霞区某某街道某某村某某村,后该处房屋于2011年1月拆迁,共获得两套拆迁安置房,分别为85平方米和55平方米。2016年5月18日,王某经医院确诊患病,在办理最低生活保障时才发现曹某利用王某的户籍取得拆迁安置房两套合计140平方米。王某认为,曹某取得的拆迁安置房应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且该财产在离婚时未作分割,王某有权取得其中一套拆迁安置房。
法院判决:涉诉房屋归王某所有。
律师说法: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王某和曹某诉争的曹某名下的拆迁安置房的取得,适用的是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的相关政策,以及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现已查明,位于栖霞区某某街道某某村某某村XX组、被拆迁人为曹某的房屋,无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或合法建设许可审批手续;本次拆迁中,拆迁面积的认定,综合考虑了王某作为曹某同户家庭成员的因素;申购拆迁安置房时王某亦作为曹某的同户家庭成员共同申购,且经本区及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查批准,综上,曹某申购取得的两套拆迁安置房,因占用了王某的人口优势,系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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