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6-18 20:57:24 作者:孙芹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继承一般继承财产法律有规定,然而法定继承中涉及不动产例如房屋如何分割?是买完以后去分割卖房款还是单独对房屋进行分割?很对人对此有疑问,下面将通过案例对这一问题进行解读。
案情简介:被继承人死亡,房屋进行分割
被继承人曹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被继承人曹某生育有四个子女即原告与三被告。被继承人曹某于2013年6月14日因病去世,被继承人刘某于2013年8月12日因病去世。两被继承人生前于2008年2月22日共同购买了位房屋一套。现原告诉至法院,恳请法院依法对被继承人曹某、刘某遗留的涉诉房屋予以分割。
法院判决:两被继承人的房屋,由被告曹某甲继承。被告曹某甲给付原告曹某甲、被告曹某乙和被告曹某丙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被继承人曹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被继承人曹某生育有四个子女即原告与三被告。被继承人曹某于2013年6月14日因病去世,被继承人刘某于2013年8月12日因病去世。两被继承人生前于2008年2月22日共同购买了房屋一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三条第一款"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第二十九条第一款"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第二款"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之规定,判决如下:两被继承人曹某、刘某的遗产即房屋,由被告曹某某继承。被告曹某某给付原告曹某甲、被告曹某乙和被告曹某丙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律师说法:按照法定继承 房屋该如何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九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继承法的这条规定,说明对房屋遗产进行分割时应掌握两条基本原则:一是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也就是不能把无法分割的房屋遗产,强行分开、割断,以致造成生产无法正常进行或给生活带来不便。二是不损害遗产的效用,房屋本身就是用来生产经营或居住生活的,不能因继承分割而改变了房屋的使用属性,丧失了房屋原有的使用价值。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分割房屋遗产:
第一种方法是采取折价补偿的方法。一般是归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继承人应继承的房屋遗产份额折价补偿。房屋作价标准可以由继承人自行协商确定,或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估价标准,并参照当地市场价格合理评定。
第二种方法是采取共有方法,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种形式。所谓共同共有就是继承人对房屋遗产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则是继承人按份额占有房屋遗产,并按各自的份额享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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