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放弃遗产 其他继承人是否可以获得遗产?

时间:2017-06-26 10:07:25  作者:孙芹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被继承人去世后,在继承开始前,有的继承人由于种种原因放弃属于自己应得份额的遗产,那其他继承人如何继承遗产呢,继承人是否可以继承被放弃的遗产呢?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继承人放弃遗产 其他继承人继承遗产

被继承人蒋某与张某某系夫妻关系,婚后共生育四个子女即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丁、张某丙。张某某于1990年4月去世,后被继承人蒋某与孙某再婚,又于1998年离婚,蒋某离婚后未再婚。2015年7月24日,蒋某死亡。蒋某的父、母亲均先于其死亡。蒋某生前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参加了保险,现有52896.28元保险金未发放。原、被告经协商,被告放弃参与分割保险公司发放的保险金,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三原告平均分得保险公司应支付的保险金52896.28元。

法院判决:被继承人的保险金52896.28元,由原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继承,每人各分得三分之一。

被继承人蒋某与张某某系夫妻关系,婚后共生育四个子女即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丁、张某丙。张某某于1990年4月去世,后被继承人蒋某与孙某再婚,又于1998年离婚,蒋某离婚后未再婚。2015年7月24日,蒋某死亡。蒋某的父、母亲均先于其死亡。2010年5月7日,被继承人蒋某生前在中国人寿石河子支公司投保了红利发两全保险保险期限为10年。蒋某生前未立遗嘱。蒋某死亡后,经保险公司确认,该公司应当支付其继承人的各项保险金合计为52896.28元。

本院认为:蒋某生前在中国人寿石河子支公司投保了红利发两全保险,在其未立遗嘱的情形下,保险金应当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原、被告均为蒋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对其权利进行处分。针对本案的保险金,原、被告已达成协议,被告同意归三原告所有,本院无异议。被告应积极配合原告取得保险金,不应无故推托。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中国人寿石河子支公司应当支付给被保险人蒋某的继承人的红利发两全保险金52896.28元,由原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继承,每人各分得三分之一。

律师说法:继承人放弃遗产 其他继承人是否可以获得遗产?

1,继承人可以在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开始前放弃遗产继承
2,放弃继承需要由被继承人自愿书面声明,写明放弃继承的遗产内容
3,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的,由其他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分配其放弃继承的遗产份额。
4,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
(1)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2)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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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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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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