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 是否不用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

时间:2017-07-02 23:22:34  作者:孙芹律师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债务人生前借款经营生意,去世后未偿还债务。债权人如何请求偿还该债务呢?是要求债务人的继承人偿还么,如果债务人

案情简介:债务人去世 欠款未还

刘某是卖猪饲料的,刘某和孟庆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养猪期间一直从其处购买猪饲料,从2013年12月5日至2014年10月13日共欠饲料款162375元。现刘某已死亡,欠款一直未付清。现请求判令五被告偿还欠款162375元。

法院判决:一、被告孟某偿还原告李某162375元;二、驳回原告李某要求刘某子女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刘某和孟某系夫妻关系,刘某甲、刘乙、刘丙、刘丁均系二人子女。原告系经营猪饲料的,刘某和孟某在养猪期间,一直从原告处购买猪饲料,2013年12月5日至2014年10月13日期间,二人共欠原告饲料款162375元,欠款均给原告出具有欠条。现刘某已死亡,原告要求被告五人等人偿还欠款,刘某子女当庭表示放弃对刘某财产的继承。本院认为:刘某与孟某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欠原告饲料款162375元,有孟庆连给原告出具欠条为证,该债务系刘某夫妻共同债务,现原告要求孟某承担还款责任,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子女四人系刘某的继承人,四人均放弃对刘某财产的继承,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应负担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四人也表示不愿承担还款责任,故原告要求该四人承担还款责任,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孟某偿还原告李某162375元;二、驳回原告李某要求刘某子女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 是否不用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

被继承人的债务是指被继承人个人生前依法应该缴纳的税款、罚金以及应由他个人偿还的合法的财产性债务。被继承人的债务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公法领域中的财产义务,另一类是私法领域中的债务。被继承人的债务应由其个人清偿。

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这里所说的继承,既包括法定继承,也包括了遗嘱继承。

法律如此规定,是为了保障债权人不因债务人死亡而丧失债权。但是同时规定了,对债权人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如果债务超过了遗产,继承人在遗产价值范围内进行偿还后,不再对超出部分的债务负有偿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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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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