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遗赠人不照顾老人 能否解除遗赠抚养协议?

时间:2017-07-22 22:21:01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老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是为了使自己的晚年得到好的照顾,如果受遗赠人没有按照遗赠抚养协议照顾老人,遗赠人可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要求解除遗赠抚养协议。受遗赠人不赡养老人,遗赠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受遗赠人不赡养老人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系叔侄关系。2012年1月20日,双方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甲方(李某乙)视乙方(李某甲)为父亲一样,今后一起生活,负责乙方的养老送终;乙方以后的财产归甲方所有,如乙方的房屋被告国家征用,由甲方管理。协议签订后,被告并未按协议履行。原告平时理发、看病拿药被告都不给钱,让被告支付大额的扶养费用更是不可能。原告为安度晚年,于2014年6月28日向村委会提交了一份“不尽扶养义务,协议无效”的声明。2014年8月16日,原告为方便生活在自家楼上拟建锅灶时,遭被告殴打,致原告多处软组织受伤。之后,原告就一直居住、生活在女儿家。为此,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

法院判决:一、解除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二、原告李某甲返还被告李某乙6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乙系原告李某甲之侄。原、被告于2012年1月20签订《协议书》1份,该协议约定:甲方(李某乙)视乙方(李某甲)为父亲一样,今后一起生活,负责乙方的养老送终;乙方以后的财产归甲方所有,如乙方的房屋被告国家征用,由甲方管理。原告的亲属代表及原、被告所在村的村委会代表也在协议上签字。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达成的协议,双方认可系遗赠扶养协议且已履行,原、被告双方的遗赠扶养关系本院可以认定。原告作为七旬老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目的是为老有所依,寻求生活和精神上的照顾和慰藉。而被告作为扶养协议的扶养人享有约定权利的同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没有按照协议上的要求照顾老人。致原告无法实现自己当初订立《协议书》的目的,故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履行遗赠扶养协议过程中,所花费的为原告修墓所产生4000元,应予返还;被告要求原告返还伙食费14000元偏高,且原告并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但履行协议过程中,被告因此为原告花费一些伙食费亦在情理之中,为此,本院酌情确定由原告返还被告伙食费2000元。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二、原告李某甲返还被告李某乙6000元。

律师说法:受遗赠人不赡养老人 能否解除遗赠抚养协议?

《遗赠抚养协议》属附条件协议,是遗赠人与被遗赠人双方订立的一个附条件合同,由被遗赠人照顾遗赠人。故遗赠人是不能随意反悔更改的,只要被遗赠人履行了协议,那么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故,《遗赠抚养协议》时不能随时撤销的。但是在满足法定条件的,遗赠抚养协议是可以解除的。

解除遗赠抚养协议的条件

1、双方协商同意,致协议解除。

如果遗赠扶养协议当事人一方的情况发生变化(包括遗赠人另有亲属扶养或扶养人丧失扶养能力),一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可以要求双方协商解除协议。

如系遗赠人提出解除协议的,遗赠人应对扶养人已尽的义务在经济上给予适当补偿;如系扶养人提出解除协议的,遗赠人一般不给予扶养人经济补偿。

2、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

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一般不予补偿。

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以上是关于“受遗赠人不赡养老人,能否解除遗赠抚养协议?”的案例介绍,如您有相关遗赠纠纷,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财富传承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江苏 南京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孙芹律师 > 孙芹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