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遗产 需要遵循什么遗产分配原则?

时间:2017-07-30 22:36:38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被继承人去世面临遗产分割的问题,在有多个继承人的情况下,遗产应如何分配呢。继承遗产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确定继承人和继承份额。继承遗产,需要遵循什么遗产分配原则?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多个继承人继承遗产

被告秦某甲系原告之母,其余三被告为原告兄妹,其父孙某2012年农历3月因病去世,其遗产116106元没有分割,为此提起诉讼,要求分割父亲孙某遗产23221.1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

法院判决:一、被告秦某甲给付原告孙某甲应得继承款7842.87元;二、驳回原告孙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某甲系被告秦某甲之子,被告孙某乙之弟,被告孙某丙、孙某丁之兄。原告之父孙某于2012年因病去世,被告秦某甲单身独立生活,因孙某、秦某甲夫妇房屋已被征收拆迁,被告秦某甲用拆迁补偿款建房支出17500元,为孙某生前治病支付19267.25元,被告秦某甲于2013年5月6日共领取拆迁补偿款115196元(112761元+偿还孙峰债务后剩余的2435元),除去秦某甲为孙某生前治疗支出的19267.25元,建房款17500元,秦某甲尚有孙某遗产78428.75元(115196元-19267.25元-17500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继承权依法受到保护。原告孙某甲作为孙某之子,应依法得到继承。因孙某遗产尚有78428.75元,该款应按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分割继承,即被告秦某甲应得47057.26元[(78428.75元÷2人=39214.38元+(78428.75元-39214.38元)÷5人=7842.88元)],剩余31371.50元,该款由原告孙某甲及被告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各继承7842.87元。被告秦某甲辩称孙某遗产已用于偿还债务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秦某甲给付原告孙某甲应得继承款7842.87元;二、驳回原告孙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继承遗产 需要遵循什么遗产分配原则?

遗产分配是指财产所有人死亡后根据法定继承、遗嘱或其他法律规定对其遗产的分配制度。
  遗产分配法定原则: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①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②不尽扶养义务;③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以上是关于“继承遗产,需要遵循什么遗产分配原则?”的案例介绍,如您有相关劳动继承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财富传承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江苏 南京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孙芹律师 > 孙芹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