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签订遗产分割协议 遗产分割协议应包括哪些内容?

时间:2017-07-31 08:54:38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继承人在继承遗产前,经过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在协议中规定如何分割遗产或者放弃遗产的内容。继承人签订遗产分割协议,遗产分割协议应包括哪些内容?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继承人签订遗产分割协议分割遗产

原被告的父亲牟某甲、母亲张某去世前共有房产一处,坐落于章丘市明水街道办事处某号,其父母生有原被告三个子女,其母张某于2002年8月16日去世,其父亲牟某甲于2007年6月3日去世,两位老人去世时均没有留遗嘱,不久,两被告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原被告于2014年7月份签订了遗产分割协议,现请求确认协议有效,该房产由我继承。

法院判决:涉诉房产一处归原告牟某所有。

经审理查明,牟玲与张新华系夫妻,二人育有儿女一子,分别是本案原告牟建军、被告牟建云、牟建敏。牟玲与张新华夫妻共同所有位于章丘市明水街道办事处晓月路五三O厂宿舍7幢101号房产一处(房产证号:济章房(房)字第013-10889号,价值42万元)。牟玲、张新华分别于2007年6月3日和2002年8月16日去世,除本案被告三人外再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2014年7月8日,原被告三人达成遗产分割协议一份,被告牟建云、牟建敏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该处房产的权利。上述事实,由原告牟建军提交的派出所证明、房产证、干部档案、遗产分割协议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证据已经庭审质证,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本案中,牟玲、张新华共同所有本案诉争的房产,牟玲、张新华去世后,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被告牟建云、牟建敏均表示放弃继承,故本案诉争房产归原告牟建军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涉诉房产一处归原告牟某所有。

律师说法:继承人签订遗产分割协议 遗产分割协议应包括哪些内容?

遗产分割协议,是指依法应当继承遗产的继承人以及有关当事人之间,就遗产分配问题协商一致而达成的书面协议。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继承人对遗产分配问题一旦达成一致意见时,就应用书面形式确定下来,以免日后发生争执。

  遗产分割协议,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各继承人和有关人员(如未成年继承人的监护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和职业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等。

  2、遗产人(被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死亡时间和地点等。

  3、被分割遗产的名称、数量、地点等。

  4、具体分割方案。这部分应写详细、明确,不能模棱两可。

  5、如果遗产人生前负有债务,应在协议中写明各继承人应承担的债务份额和偿还方式等。

  6、遗产分割后的交付方式、具体时间及违约责任等。

  7、在继承人当中,如果有放弃继承权或拒受遗赠或已死亡等特殊情况的,也应该写清楚。

  8、其他有关事项。

  9、最后最好要注明“本协议经公证证明后生效”的字样,并注明“本协议一式×份,协议人各执一份,公证处存一份。”

  10、协议的各方当事人亲笔签名或盖章或按指模,并注明订协议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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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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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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