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没保留必要份额 口头遗嘱是否产生效力?

时间:2017-08-14 23:12:49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中在遗嘱中分割遗产时,必须保留必要份额,被继承人会由于种种原因没有保留必要份额,是不是意味着遗嘱无效。遗产没保留必要份额,口头遗嘱是否产生效力?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继承中没有保留必要份额,财产分割纠纷不断

原告方诉称,原告刘某甲父亲刘某一、母亲王某生育二子,刘某甲是长子,被告刘某丙的父亲刘某乙是次子。自从刘某乙成家后,刘某、王某就与儿子分户生活。1994年刘某一去世,王某单户生活,生活来源除收入外,其余由原被告分段承担。刘某乙因患病,不幸于1997年7月1日去世。刘某乙生前在某地买来四间牛栏,后经装修用于居住。刘某乙死后安置拆迁之前进行分户两被告共得到房屋拆迁补偿款54万元左右,安排建房地基160平方米左右,刘某乙死后,属于刘某乙的遗产未进行分割,连同被告吴某的房屋一起,按拆迁安置政策享受了建房地基。建房地基落实后,两被告卖掉得款多少不清楚,按市价90万元左右。据此,要求法院判决:对被继承人王某50万元遗产进行分割,原告刘某甲25万元,原告刘某乙15万元,被告刘某丙10万元。

法院判决: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公民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是公民生前的遗愿,应当予以尊重。刘某乙在去世前曾作口头遗嘱,将自己的遗产指定给儿子刘某丙继承,立遗嘱时为其去世前一天,且当时有三个见证人在场见证,可以认定是立遗嘱人刘德明的真实意思表示,三位见证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与遗嘱继承人没有利害关系,因此该遗嘱符合口头遗嘱的形式要求,可以认定该遗嘱有效。本案原告诉及的位于某地的两直五层楼房,是吴某、刘某丙因旧城改造拆迁安置后建造的,并非刘某乙所留遗产,原告要求将该房产作为刘某乙的遗产进行继承,不具有事实依据。关于台门底某号牛栏,应视为刘某乙、吴某夫妻共同财产。且原告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王某符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形,对原告的该主张不予采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甲、刘某乙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遗产没保留必要份额 口头遗嘱是否产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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