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 哪些财产不属于遗产的范围?

时间:2017-08-20 23:56:04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老人在去世前会将自己的财产通过立遗嘱的方式留给自己的子女。在立遗嘱时会有一个疑惑的问题,到底哪些财产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呢,特别是夫妻一方还在世的情况下。立遗嘱,哪些属于被继承人的遗嘱财产范围?

案情简介:继承遗产

原告张某与被继承人刘某是夫妻关系,两人共育有子女六人,长子刘某一(已病故,留有两子刘某戊、刘某己),次子刘某二,长女刘某乙,二女刘某丙,三女刘某甲,四女刘某丁,被继承人刘某于2007年11月8日去世,去世时留有经营公司的股金分红200850元,至今未能领取、分割,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继承被继承人刘某的遗产20085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一、被继承人股金分红300850元,被告刘某甲分得150425元;原告张某分得150425元;二、驳回原告张某、被告刘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继承人刘某是夫妻关系,两人共育有子女六人,长子刘杰(已病故,留有两子刘某戊、刘某己),次子刘军,长女刘某乙,二女刘某丙,三女刘某甲,四女刘某丁,被继承人刘乃禄于2007年11月8日去世,去世时留有在沈阳市东塔股份合作经营公司的股金分红200850元,至今未领取。原告张某有工龄配股20股,每股金额5000元。刘乃禄于2006年4月14日留有一份代书遗嘱,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遗嘱、证人证言、证明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被继承人刘某于2006年4月14日立的代书遗嘱,有其亲自按的手印,有代书人及在场人证实,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律要件,真实性应予确认。被继承人刘某在合作经营公司的股权39股,原告张某在经营公司的股权20股,合计300850元,属于被继承人刘某与原告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分出一半归张某所有,一半为刘某的遗产。被继承人刘某立的遗嘱只能处分归其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超出部分无效。现股金分红为300850元,一半即150425元,被告刘某甲要求按遗嘱继承全部股金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刘某甲可继承股金分红150425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继承人股金分红300850元,被告刘某甲分得150425元;原告张某分得150425元;二、驳回原告张某、被告刘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立遗嘱 哪些财产不属于遗产的范围?

1、不包括被继承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中应属于他人所有的财产。

2、不包括被继承人的生前已赠与他人的财产

也就是说,要分清分家析产,生前赠与同继承的界限。

3、不包括被继承人的财产使用权

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私有财产只能是指私人所有权的财产,而不能包括被继承人只有使用权的财产。这种财产和使用权一般是不能包括在遗产范围之内的,关于承包问题,如果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是否可以继承其承包权?承包权仍然是一种使用权,一般的也不能继承,至于继承人能否继续承包,则应视不同情况予以合理解决,比如承包者是农户,那么个别家庭成员的死亡就不应影响合同的继续有效,如承包人是公民个人,那就要看他的继承人是否有继续承包的条件。如果继承人也是该集体的成员,也有相当的技能,有条件继续承包好,那就可以重新订立承包合同,但这也不能叫做继承,因为这里根本不存在公民的私有财产,哪里会有继承法保护的继承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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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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