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9-03 22:18:08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如何安排好身后事,让在世亲人减少纷争,遗嘱至关重要。发达国家律师见证和公证遗嘱早已非常普遍,但我国公民订立遗嘱的意识还较为薄弱,由此也导致了遗嘱继承纠纷逐渐多发。对遗嘱有争议,如何继承遗产?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对遗嘱有争议
王×1、汤×系夫妻关系。父亲王×7(1996年去世),母亲赵×(2014年8月18日去世)婚后生育六个子女,大女儿王×3、二女儿王×8(2001年11月28日去世)、大儿子王×9(1993年去世)、二儿子王×2、三儿子王×10(1995年去世)、四儿子王×1。父母在世时将自有位于某市大兴区亦庄镇鹿海园X房屋指定由王×1、汤×继承,但母亲去世后,就房屋继承问题原、被告发生争议,多次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王×1、汤×共同继承被继承人赵×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原告王×1、原告汤×共同继承被继承人赵×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
经审理查明:王×1、汤×系夫妻关系。王×7(1996年去世)与赵×共生育六个子女,长女王×3、次女王×8(2001年11月去世)、长子王×9(1993年去世)、次子王×2、三子王×10(1995年去世)、四子王×1。王×8育有一子李×。王×9育有一子王×4。王×10育有一子王×6,一女王×5。赵×于2005年购买了位于市大兴区亦庄房屋,该房屋所有权登记时间为2011年9月8日。2009年12月7日,赵×立下遗嘱一份,立遗嘱人赵×、见证人袁X和史X分别在遗嘱中签字。袁X、史X与立遗嘱人赵×系同村村民,其中袁X为当时的村干部。赵×于2014年8月18日死亡。庭审中,王×2、王×4、王×5、王×6表示对遗嘱真实性不认可,但表示不申请对遗嘱真伪进行鉴定。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李×、被告王×3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对于遗产的继承,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本案中,涉案房屋系赵×所购买,且所有权登记在其名下,是赵×个人合法财产。赵×对涉案房屋立有遗嘱,故对赵×的遗产应按遗嘱继承处理。对王×1、汤×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王×1、原告汤×共同继承被继承人赵×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
律师说法:对遗嘱有争议 如何继承遗产?
死者死亡之后,继承人开始办理继承。如有继承人对于继承有异议,可以在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2年内提出诉讼。
《继承法》规定: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第二条规定:“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遗嘱公证书”到房地产局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但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了一则某法院判决的案例,某法院认为,上述该通知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范畴,其规范的内容与《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相抵触。因此房产局应在审核遗嘱真实、合法性后直接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无须增加当事人负担。如果当事人之间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发生争议,应通过诉讼来确认继承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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