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传承人造烟花一案二审仍判犯罪,你怎么看?

时间:2018-01-02 17:12:44  作者:许胜利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案情简介


  2016年2月19日,河北省“五道古火会”非遗继承人杨某在制作古火会上所需要的烟花时被赵县公安局以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刑事拘留,19天后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4日,赵县人民检察院以杨某涉嫌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向赵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四年半。后杨某不服,向石家庄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近日,石家庄中院终审决定撤销一审判决,同时判决杨某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这一罪行的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条相关规定。 


 



律师观点

  在这个案件中,第一、对于杨某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被告人杨某因村里办庙会,组织部分村民在第三人家中非法制造烟花,当场查获用于制造“梨花瓶”的烟火药15千克,“梨花瓶”成品200个以及其他原料和工具,经鉴定,该火药具有爆燃性。

  第二、杨某的身份为河北省“五道古火会”非遗传承人,其制造烟火药的目的是为了履行法定传承义务,为在庙会进行烟火表演,不是为了出售或者其他违法目的,其制造烟火药行为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第三、杨某犯罪时已年满75周岁以上,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十七条之一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石家庄中院对杨某的上诉理由予以采纳,终审决定撤销一审判决,同时判决杨风申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那么,此案中非遗传承人如果需要使其烟花制造的行为合法化该如何做?根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杨某应该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先核准文件,以及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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