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蓉以股东身份起诉王宝强持股公司

时间:2018-03-30 14:51:35  作者:许胜利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案情简介

    3月27日,马蓉以自己是王宝强持股公司隐名股东为由,起诉要求查阅公司财会报告及会计账簿。马蓉诉称,去年4月,被告北京宝亿嵘影视公司为了融资,由公司股东王宝强与原告马蓉签订一份《股权代持协议》,确定由公司股东王宝强代马蓉持有公司股权,马蓉为被告公司的隐名股东。

从上述的案件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哪些法律问题呢?

相关法条

《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法解释三》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

    对于此案,首先要讨论的是该协议的效力,若其没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则协议在王宝强和马蓉之间是有效的。其次,既然该协议有效,那么马蓉有没有权利查阅公司财会报告及会计账簿呢?由上述法条可知,作为隐名股东的马蓉,虽是实际出资人,但公司股东名册并未对此记载,所以马蓉无权以隐名股东身份直接要求公司向其公开账目。最后,作为实际出资人的马蓉怎样才能查阅公司的财会计告及会计账簿呢?根据公司法解释的规定,马蓉需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由隐名股东转为显名股东,才有权要求公司向其公开账目。

    值得我们思考的是,股权代持有哪些风险?对于实际出资人,若无法获得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就无法行使股东权利,名义持股人就可能会擅自处分股权。于名义股东而言,若实际出资人出资不到位,那么公司债权人或其他股东就会向名义股东追索,要求补足认缴出资,甚至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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