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餐时,酒后不慎摔伤致死,同饮者需要赔偿吗?

时间:2018-03-26 16:18:33  作者:许胜利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案情简介

小吴生前在遵义的一家企业上班。今年春节期间的正月初五,他和另外几位同事相约到一家餐馆聚餐,大家都开开心心地喝了不少酒。没想到,悲剧发生了,小吴起身去卫生间的路上,因为喝了酒走路不稳,导致在餐馆二楼的楼道口摔倒并发生翻滚,同事立即送小吴医院,但最终因伤势过重小吴没能醒来。



从上述的案件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哪些法律问题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观点



一方面,小吴当时正处于醉酒中,其余同饮者对其负有相应的照顾义务,应当预见其单独下楼的危险性,但没有采取相应措施。所以,同饮者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饮酒者小吴,在法律上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酒量及身体情况有足够的认知能力及控制自我饮酒行为的能力,但是,小吴自身并未尽注意义务,从而加大了这起悲剧的发生风险,因此小吴自身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我国,酒桌文化是一大特色,那么对于这种饮酒致人伤亡的案件,什么情况下同饮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呢?从司法实务和理论分析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

1、强迫性劝酒、灌酒:比如用“不喝不是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控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饮酒者不能喝酒或身体不适仍旧劝酒;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所以,在这类喝酒致人伤亡的案件中,对于未尽相应义务的同饮者或强迫性劝酒者,于情于理于法,都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同时通过这个案件也警醒那些劝酒的人们认识到生命的脆弱,酒桌上切勿劝酒,否则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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