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11岁男童骑ofo致死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时间:2018-04-03 18:16:00  作者:许胜利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26日,上海一名11岁男孩与三位伙伴(均未成年)骑ofo单车逆行,与上海弘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客车相撞,该男孩倒地后从该大型客车前侧进入车底遭受挤压、碾压,医院抢救无效,男孩当日死亡。9月8日案件开庭时,原告要求ofo赔偿的死亡赔偿金额由60%降低到50%,总赔偿金额也降低到866万元,被告汽车租赁公司承担40%的责任,监护人承担10%的责任。时隔一年,2018年4月2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由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对受害者家属赔偿55万余元。


从上述的案件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哪些法律问题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律师观点

这是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受害方为小男孩,相对方为肇事司机、肇事车辆所在的租赁公司、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以及ofo。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了交通事故,应当先由有赔偿义务主体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具体到本案来,笔者认为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是男孩父母未尽到监护人的监管教育责任,再考虑到机动车驾驶人疏于查明路况以及大量投放街边的共享单车车锁设计不完善。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法院判决被告汽车租赁公司承担40%的责任,其保险公司支付交强险赔付款11万余元(包含2万元精神抚慰金、9万元死亡赔偿金以及医疗费)和商业三者险赔付结算款44万余元,该判决合法合理。

此外,本案判决中并没有出现ofo的身影,这是因为在这起交通肇事侵权案中,ofo公司不是直接侵权人,也不是案件的第三人,在案由上不统一,所以法院建议原告撤诉、另诉,但这并不意味着fofo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共享单车公司应该意识到会被12岁以下的孩子所骑行,应当更加完善车锁的设计与安全,所以原告可就ofo的赔偿问题向法院另行起诉,接下来我们就等待法院对于ofo作为被告的案件审理结果。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广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罪与非罪 刑事辩护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名誉侵权 合同纠纷 遗产继承 婚姻家庭 常年顾问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许胜利律师 > 许胜利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