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高空坠物致人死亡案,81户业主及物业共赔50万的一审判决

时间:2018-01-03 15:54:38  作者:许胜利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4日上午,受害人卜某骑车经过芜湖市镜湖区绿地伊顿公馆28幢1单元某私房菜馆门口人行道时,被一块高空坠落的砖块砸中,当场死亡。受害人家属由于一直未找到肇事者,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案发地居民楼96户业主(除一楼外)及小区物业和开发商共同担责给予赔偿。2017年12月29日,一审法院判决81户被告在10日内按户各付给受害人家属补偿款4395多元、福田物业15.2万元,共计508671元。排除15户不承担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六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律师观点

  1.对于被告的96户业主:根据《侵权责任法》“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28幢1单元2楼以上的业主需要有确切证据证明自己非侵权人,否则将共同承担高空坠物致人死亡的赔偿责任。被告的96户业主中有46户业主提交证据证明其非侵权人,但只有15户业主的证据确实充分,他们在事发前将房屋出售或出租给他人(已在本案中追加为被告)。因此这15户业主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余81户业主因无法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需要共同承担高空坠物致卜某死亡的赔偿责任。

  2.对于被告的福田物业:经法院审查发现,28幢1单元公共区域有6处存在类似致死红砖,且多处为长期存在;28幢1单元住户表示门禁长期不关闭,对此福田物业公司未能举证反驳。福田物业不仅是建筑物使用人,还是建筑物的管理人,未能妥善及时的处置安全隐患,未尽物业管理义务,对卜某的死亡具有过错,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具体责任比例酌定为原告总损失的30%。

  3.这样的“高空坠物连坐法”是否不公?自此法诞生以来一直备受社会争议,但个人认为并无不公,理由如下:(1)保护弱者。对于高空坠物案件的发生,原告方往往难以找到侵权人,因此常处于弱势地位。《侵权责任法》将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方(高层住户)承担,目的是保护弱势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如果被告方可以证明自己不存在侵害的可能性,亦可以免于承担赔偿责任。这正正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2)出于救济和预防目的。成都高空坠物案的判决书中提到:“法律之所以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形下,将板子打在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身上,主要是出于对受害人进行救济的考虑;另一方面,是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在日常生活中提高警惕,针对存在的风险防微杜渐,履行相应的保管、维护和注意义务。”



 


   当您想高空抛物的时候请注意:

楼下路过的可能是您的家人,和您家人的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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