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劝烟猝死案二审宣判:劝烟者无责,不用赔钱

时间:2018-01-24 15:25:28  作者:许胜利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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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全国关注的“电梯劝烟猝死案”于1月23日在河南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驻经开区综合审判庭二审公开宣判。封面新闻记者从当事人劝阻吸烟者杨先生的代理律师处了解到,据(2017)豫01民终14848号判决书,法院驳回了死者家属田女士的诉讼请求,一审中判决杨先生补偿田女士1.5万元的判决结果也被纠正,一审二审共计1.4万余元诉讼费由田女士承担。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

第十条 公民有权制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吸烟。

公民有权要求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并有权向市、区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机构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律师观点

杨某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一、杨某的劝阻行为是正当合法的。根据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的规定,杨某有权制止死者在电梯内吸烟的行为。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老人在电梯里吸烟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民法上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在杨某劝阻的过程中,一直保持理性的态度,双方也并未造成肢体冲突,属于正当合法的劝阻。

二、杨某的劝阻行为与死者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死者本身年纪大并伴有心脏病。杨某的劝阻行为本身并不会造成死者的死亡结果,二者之间缺乏必然性联系。

三、杨某没有侵害死者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杨某与死者素不相识,二人之间也无恩怨。杨某对死者的劝阻只是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考虑,并不能预见到死者的死亡结果。


公平分担损失规则不能滥用

死者家属起诉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的公平分担损失规则。但是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杨某自觉维护了公共利益,其劝阻行为更是正当合法的。如果判决杨某分担损失责任,就会大大打击公民的社会责任心,没有人愿意出来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因此,司法裁判应当依法对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予以支持和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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