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员金晨在和唐人影视公司的解约诉讼中为什么会败诉?

时间:2018-01-25 15:48:04  作者:许胜利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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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演员金晨向唐人影视提起解约诉讼,一审判决双方经纪合同合法有效,应依法履行。2018年1月23日,唐人影视发表声明公布金晨诉唐人解约案二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任何与金晨女士有关的演绎事务均须通过唐人影视洽谈、签署和执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第四百一十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律师观点

一、金晨是否能基于《演艺经纪合同》享有任意解除权?

在本案中,金晨与唐人签订的合同为演艺经纪合同。根据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和判例,很多法院的判例中认为,演艺经纪合同并非单纯的委托性质,而是一种具有“居间、代理、行纪、雇拥”等多种特征的综合性合同。因此,演艺经纪合同不能像委托合同、劳动合同等孤立地适用“单方解除”规则。那么金晨就不能享有任意解除权。


二、唐人影视公司是否存在根本违约行为致使合同解除?

区分根本违约和一般违约行为的关键是违约行为是否会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1)唐人影视未按照约定时间向金晨出示账单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但由于金晨无法提供足够证据证明由于唐人影视的违约行为而造成自身利益受损的后果,因此该违约行为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2)唐人影视未安排金晨出演《无心法师2》的行为属于根本违约行为的说法不成立。由于唐人影视与金晨所在的工作室就该剧的演绎另外签订了服务合同和补充协议,该合同与演艺经纪合同没有主从关系,金晨不能就另一法律关系来主张解除演艺经纪合同。


三、金晨是否享有单方解除权?

单方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该案中明显不存在法定解除的情况,而金晨就该演艺经纪合同的条款约定主张其享有解除权。合同的条款内容为“合同期内,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单方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应当根据本合同的相关争议解决规定,提交法院判决相关违约金。”法院认为,按照演艺行业的行业习惯,该条款不能直接推出乙方金晨享有单方解除权,而应该理解为合同期内,双方就该合约的问题协商不成的,可提交法院处理。

但关于该演艺经纪合同的这一条款,社会各界的争议很大。个人认为,按照一般人的看法,该条款可以推出金晨享有单方解除权。法院的判决违反了民法上意思自治的原则。关于这种人身型的合同,如果一方缺乏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思,法院不应判决合同继续履行。如果是出于防范艺人恶意解除合同的目的,可以判处高额的违约金以做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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