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送客路上撞死人,谁需担责?

时间:2018-02-02 16:26:08  作者:许胜利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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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无锡的华某通过“神州专车”APP接了单,可在送客途中不慎将一名行人撞死。死者家属将他和神州专车公司告上法庭。日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神州专车”APP不担责任,华某与“神州专车”背后的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应由保险公司和“神州专车”背后公司共同赔偿33万余元。

    


在这个案件中,谁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律师观点

在这个案件中,涉及的赔偿责任方有:

一、华某与福建优驾无锡分公司。本案中的肇事司机华某与福建优驾无锡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而华某此次的驾驶行为是接受了福建优驾无锡分公司在“神州快车”APP上发出的客户网络订单而做出的。根据相关规定,华某在执行工作时造成行人的死亡,应当由用人单位,也就是福建优驾无锡分公司承担责任。

二、“神州专车”平台。虽然在法院判决中,“神州专车”平台不需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神州专车”作为网约车平台公司,没有遵守规定保证运营安全,造成了行人死亡的后果,应受到行政处罚。

三、保险公司。根据规定,肇事车辆购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需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网约车司机的利益的保护

以往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都只由司机承担,平台或者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而司机却被平台、公司抽取大部分的利润。这明显违背了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实际上,像本案中的肇事司机华某一样的网约车司机,大多没有跟平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相关协议,因此发生事故时无法认定劳动关系,只能自行赔偿。虽然颁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但网约车始终是一种新生事物,法律法规难免会有滞后性。此次法院的判决对解决类似网约车事故维权的案件具有指导意义,也为立法提供了更多的借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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