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6-11 22:46:16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在劳动工作过程中产生工伤,一般是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但是如果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其工伤赔偿金如何赔付?很多人对此有疑问,下面通过案例对这一问题进行解读。
案件简介:未签订劳动合同,在工作过程中产生工伤
原告于2003年4月去被告处工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4年11月23日和2005年7月25日,原告在劳动中两次受伤,在医院接受治疗,医疗费已由被告支付。2005年11月4日,原告之伤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原告为保障自己的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工伤赔偿金。
法院判决:由被告支付原告工伤赔偿金。
原告于2003年4月去被告处工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4年11月23日和2005年7月25日,原告在劳动中两次受伤,在医院接受治疗,医疗费已由被告支付。2005年11月4日,原告之伤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本案原、被告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有据可证。原告在劳动过程中因伤致残,依法被告应对其作出工伤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支付原告工伤赔偿金。
律师说法: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伤赔偿金如何赔付
事实劳动关系包括以下几个概念:1、没有书面合同形式,通过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2、应签而未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却没有与其及时续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延续的劳动关系;4、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力、义务条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了职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问题,这就有了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5、劳动合同构成要件或者相关条款缺乏或者违法,事实上成为无效合同,但是双方依照这一合同规定已经建立的劳动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第61条规定: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表明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继续享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应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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