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9-18 11:54:21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关于全日制用工,《劳动法》规定的很清楚,我们对之也比较了解,如对工资、保险待遇等比较了解,那对于非全制日用工是否了解呢。对非全日制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关于非全日制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存在劳动关系有争议
被告称其2007年11月18日起在原告及周边六家公司从事保洁工作。但原告方办公室的保洁工作系委托唐XX负责,报酬也是与唐XX结算的。由于唐XX是在原告方非办公时间里打扫卫生的保洁工,故唐XX于2007年11月间住院及其住院期间擅自再找谁来代替其打扫卫生原告概不知情。即使被告确为原告方打扫几天卫生,双方也只是形成以具体单项劳务给付为标的的雇工关系,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调整,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因被告于2007年12月1日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故被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经仲裁裁决,原告方不服该裁决。现提出起诉,要求确认原告方与被告不存在非全日制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确认原告公司与被告杨XX存在非全日制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关于非全日制的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况下,小时标准是用人单位按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含用人单位为其交纳的基本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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