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如何处理?

时间:2017-06-18 20:53:11  作者:蒋秀丽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这前提是要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如何处理?很多人对此有疑问,下面将通过案例为各位进行解读。

案情简介: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原告于2008年10月15日开始聘用被告为英语教师,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没有拖欠过被告工资,2013年元月其不再聘用被告。2013年6月份被告以原告单方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为由,提出支付经济补偿等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原告在2013年8月29日召开的“学校领导班子开学工作会议”上讨论通过具体的补偿方案并于2013年10月28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发放了该笔补偿款项。基于上述,原被告的劳动关系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到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不应再继续主张其他权利。但被告于2014年10月17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原告再支付被告二倍工资差额、赔偿金等。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不用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和失业赔偿金给被告。

法院判决:原告中学支付被告陈静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原告中学支付被告陈静失业赔偿金

被告于2008年10月15日开始到原告处工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岗位为聘用制英语教师,由基本工资加月课时津贴组成,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发放。2012年11月至2013年2月,被告在休产假。2013年1月18日,被告内部会议决定:因实行绩效工资后,学校没有专项资金聘请暂用人员,从2013年元月起不再聘用被告担任英语老师。被告在2013年2月产假结束后,要求原告恢复安排工作。原告以没有合适岗位安排为由告知不再聘用被告,但没有出具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2013年6月,被告要求原告支付经济补偿等事宜。原告于2013年8月29日通过内部会议决定支付被告2013年元月至6月的基本工资及月津贴,并于2013年10月28日通过银行转账将该笔款项汇至被告账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中学支付被告陈某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原告中学支付被告陈某失业赔偿金。

律师说法: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根据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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