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员工工资 员工如何请求保护?

时间:2017-07-02 17:12:38  作者:蒋秀丽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员工在单位上班,单位未付工资,员工是自认倒霉不了了之,还是请求法律保护。如果想要请求法律保护,可以依照什么法律,可以请求什么样的保护呢?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公司欠员工工资

2011年3月10日,原告到被告处上班,从事服装加工,2012年1月被告企业关闭,被告结欠原告工资10300元,被告于2012年6月21日支付1800元,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资8500元。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工资8446元。

法院判决:被告服装厂支付原告胡某工资8446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1年3月10日至被告处上班,从事服装加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2年1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确认尚欠原告工资10300元,此后被告仅于2012年6月15日支付1854元,被告实际结欠原告工资8446元,原告经催讨无果,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发生劳动合同关系,原告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被告应及时向原告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原告认为被告结欠工资8446元,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予以证明,对此,被告也未提出抗辩意见,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结欠工资的事实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8446元,符合法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服装厂支付原告胡某工资8446元。

律师说法:公司欠员工工资 员工如何请求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公司欠工资,员工可以有以下做法请求保护:

1.劳动者可以解除合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支付赔偿金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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