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予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如何确认劳动关系?

时间:2017-07-09 00:43:38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但是劳动者应当如何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关系需要提供哪些依据?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继承人共同继承房屋 难以协调办理共有房产证

原告陈某于2012年3月3日入职被告公司工作,任职生产工人,和阿梅一组,共同从事马达安装工作,工资两人一起计算再平分,阿梅还在厂工作,可以作证。工资为按件计酬,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社会保险。2013年8月13日下午2时30分,因家人出车祸原告请假半天,8月14日照常上班,9时30分,老板关某突然无故开除原告,工资也不给。2008年3月关某也曾做过类似事情,2008年3月份的工资至今未付。后来,原告去镇劳动站、市劳动监察大队反映情况,也申请了劳动仲裁。为维护合法权益和法律公正,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1、确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2、支付拖欠工资;3、因不订立劳动合同和违规终止劳动合同,支付原告二倍工资38500元和赔偿金10500元;4、补办社保。

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应支付劳动报酬、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及赔偿金合共17000元给原告陈某。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2年3月3日起在被告公司做安装电机工作,未签订有劳动合同。但实际上原告按照被告鹰田公司的管理制度,按时上下班、有事请假。被告公司未支付原告陈某2013年7月份、8月份的劳动报酬合共3000元。2013年8月14日,原告因事只向主管请假半天而被辞退。原告于2013年10月22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因原告证据不足,仲裁委驳回申请人(陈某)的全部仲裁请求。原告陈某不服该仲裁,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虽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其从事被告安排的工作,按件领取报酬,受被告管理,工作长达一年多,应认定其与被告的劳动关系。被告不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被告拖欠原告劳动报酬3000元,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由于被告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合同),应当向原告支付赔偿金。被告没有为原告办理社保,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经济损失。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公司应支付劳动报酬、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及赔偿金合共17000元给原告陈某。

    律师说法:用人单位未予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如何确认劳动关系?

    1,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2,劳动者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应当负举证责任。

    3,参照劳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合同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12号],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参照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4,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二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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