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7-17 12:02:06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根据劳动法规定,单位必须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不缴纳社会保险是需要补缴的。那员工明确表示自己不缴纳社会保险需要员工缴纳的那份,单位就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员工放弃缴纳社会保险 单位是否可以免除缴纳社会保险?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员工明确表示不缴纳社会保险
被告于2013年1月10日起正式在原告公司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原告要求被告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部分,但被告本人亲笔签署了书面声明,明确表示不同意缴纳社会保险,亦不同意原告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原告作为用人单位,没有权力强制被告缴纳社会保险费,更没有权力强制扣减其工资用于缴纳个人应缴部分。被告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中个人应缴纳部分,原告作为用人单位,亦无法缴纳用人单位应缴纳部分。被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原告为被告缴纳用人单位应缴社会保险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原告不为被告缴纳2013年1月10日至2013年9月27日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缴部分)。
法院判决:一、原告公司与被告包某自2013年1月10日建立劳动关系;二、原告公司为被告包某补缴2013年1月至2013年9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缴部分)。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9日,被告经人介绍到原告单位从事吹氧工作,2013年1月10日,原、被告签订一年期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3年1月10日至2014年1月9日。被告在原告单位工作期间,原告未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的主要问题是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能否因劳动者主动放弃而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上述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承担的法定责任,是双方依法必须向国家履行的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无权以合意的方式免除,被告作为劳动者,亦无权以个人声明的方式放弃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2013年1月至2013年9月期间,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应当为被告补缴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公司与被告包某自2013年1月10日建立劳动关系;二、原告公司为被告包某补缴2013年1月至2013年9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缴部分)。
律师说法:员工放弃缴纳社会保险 单位是否可以免除缴纳社会保险?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目的是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关系到国家社会保险制度发展。
庭审中,原告陈述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原因系被告不同意承担个人应缴部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其有权从被告工资中代扣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代为缴纳,代扣代缴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同时也是其应尽义务。原告虽作出放弃缴纳社会保险,但根据劳动法规定,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单位的法定义务,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类似单位的纳税义务,个人单方承诺或双方协商均不得免除。员工仍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办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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