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8-05 20:38:06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在解决劳动纠纷时,有的劳动争议需要先经过仲裁,不服裁决才能向法院起诉。当仲裁委驳回仲裁申请时,劳动者怎样维权呢。劳动仲裁以主体不合驳回,劳动者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不服仲裁判决 向法院起诉
原告于2015年2月被被告招为工人,从事水洗工作,每月工资2300元。到2016年2月被告停工,共拖欠原告工资2640元。原告于2016年11月10日提出劳动仲裁,仲裁委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2640元;2.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660元。
法院判决:一、被告唐山公司给付李某工资264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原告李春华经周会莲介绍到被告清雅公司从事熨烫工作,月工资2300元。被告清雅公司拖欠原告李春华2015年2月工资2300元,全勤奖100元,过年双倍工资240元,共计2640元。2016年11月10日,原告向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请劳动仲裁。同日,该委员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遂向本院起诉形成本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被告清雅公司雇佣人员,在向被告提供劳动后,有权要求被告支付相应报酬。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2640元的主张,有理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660元的主张,经查,原告提出该主张的依据为1994年劳动部制定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现行《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对此问题也作出了规定,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应优先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原告应先请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被告支付劳动报酬,在被告未按期支付后,才能主张加付赔偿金,现原告未向劳动行政部门主张权利即直接要求经济补偿金,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山公司给付李某工资264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劳动仲裁以主体不合驳回 劳动者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劳动仲裁因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查实被申请人主体后,应当重新申请劳动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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