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法规定 劳动者可依法请求哪补偿?

时间:2017-08-14 13:16:06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合同期满、与劳动者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为劳动者的权益买单时,劳动者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法规定 劳动者请求赔偿各项损失

原告肖某于2012年9月15日入职一品公司任职样板师,双方以书面入职表的形式确定基本工资4700元/月,另外还有奖金,周六日均要上班却没有加班费,一个月只有一天休息时间。由于一品公司一直没有与肖某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未依法为肖某缴纳社保,侵害了肖某的利益。2013年9月4日原告肖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一品公司支付双倍工资。根据相关条例,肖某入职一品公司处已满一年,应有5天的年休假,但一品公司未支付年休假工资,所以一品木歌公司应当补偿日工资的30%来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综上,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年休假5天未付的工资3240元及赔偿金3240元,2013年8月9日至2013年9月4日拖欠的工资4888元及赔偿金4888元,未付的加班费44928元及赔偿金44928,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00695元,一个月经济补偿金5500元及赔偿金5500元,未缴纳社保的赔偿金11550元。

法院决定:确认原告肖某与被告一品公司的劳动关系已解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差额、拖欠的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一品公司主张为原告拒签,并提交有两员工书面证明和没有肖某签名确认的劳动合同以证明其主张,但肖某予以否认。一品公司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鉴于双方已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原、被告的权利义务应受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调整与约束。另,原告存在多次请假,已超过20天,故不再享有带薪年休假。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及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参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第(二)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肖某与被告一品公司的劳动关系已解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差额、拖欠的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律师说法: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法规定 劳动者可依法请求哪补偿?
    1.《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2.《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以上是关于“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法规定 劳动者可依法请求哪补偿?”的案例介绍,如您有相关劳动争议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人力资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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