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标准

时间:2017-08-25 14:33:52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劳动者在单位上班,如果是技术人员,工作时间长可能会得职业病,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员工得了职业病,可以获得一些补偿或赔偿。至于可以得到什么补偿呢,或具体的补偿标准是如何计算的呢。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标准,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请求各项赔偿

原告系被告员工,于2007年3月起在被告处从事井下掘进工作。2015年11月18日经职业病诊断为煤工尘肺壹期,2016年上半年经工伤认定后,2016年7月18日劳动能力鉴定为伤残七级。由于双方对工伤赔偿的项目、标准等无法达成一致,原告只能申请劳动仲裁,但是仲裁机关没有受理,原告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自述双方于2016年2月解除劳动关系。原告田某向本院提出请求事项: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伤伤残七级的有关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18×13=49634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3818×26=99268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818×10=38180元,合计:18708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诉讼请求,本院当庭裁定准许原告撤回上述请求。

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向原告田某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99268.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7年11月起在被告处从事井下采煤工作。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经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煤工尘肺壹期,2016年4月13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6年9月12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柒级伤残。原告与被告就伤残待遇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于2017年3月31日向市五通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告支付原告工伤伤残七级的有关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合计:187082元。另查明,被告为原告在五通桥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参加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2007年11月至2014年12月),2015年度市职工平均月工资为3818.00元。

本院认为:职工患职业病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原告作为被告的职工,在工作期间患职业病“煤工尘肺一期”,被评定为伤残七级,依法应由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原告诉请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818元/月×26个月=99268.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二)项及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第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公司向原告田某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99268.00元。

律师说法: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标准

各省、市、自治区有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在细则中会有规定的。
  比如《黑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作了如下规定:
  第十一条 五至六级伤残职工,本人书面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七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合同期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30、25、20、15、10、5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16、14、12、10、8、6个月的本人工资。
  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均按全额的10%支付。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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