瘦肉精喂养肉牛并出售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时间:2018-05-23 17:21:46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导读:

一些养殖户为了牟利,明知是瘦肉精,依然添加到动物的饲料中。此种行为,应该承担何种责任?

案情介绍: 用瘦肉精喂养肉牛并出售被依法逮捕

2011年5月,张三在自己的养殖场内,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片喂养肉牛。2011年12月3日,张三将喂养过盐酸克伦特罗片的9头肉牛出售,被天津市宝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查获。经检测,其中4头肉牛尿液样品中所含盐酸克伦特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经查,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属于国家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张三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法院判决: 张三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使用违禁药品盐酸克伦特罗饲养肉牛并将肉牛出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张三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

律师说法:瘦肉精喂养肉牛并出售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1.所谓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指对人体有生理毒性,食用后会引起不良反应,损害人体健康的原料。

2.《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以及第4条规定: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3.依据《刑法》第144条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张三明知瘦肉精是国家禁止使用的违禁药品,仍然用其饲养肉牛并将肉牛出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由于刑事案件复杂,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害侵害时,应详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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