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盗正在使用的光铝线,应承担何种责任?

时间:2018-06-20 14:27:53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导读:

为了私利,一些人打起了偷盗光纤电缆的主意。那么,偷盗正在使用的光铝线,应该承担何种责任?

案情介绍: 偷盗正在使用的光铝线被依法逮捕

2002年11月至2003年2月间,张三、李四雇用面包车,在宰相庄、板桥养殖场、王各庄村等地,盗剪正在使用中的光铝线6700余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余元。后被公安机关逮捕。

法院判决: 张三、李四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 张三、李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

律师说法: 偷盗正在使用的光铝线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

1.《刑法》第118条规定的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入户盗窃、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3.行为人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人的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盗窃罪与破坏电力设备罪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盗窃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张三、李四盗窃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一般情况下认定为破坏电力设备罪是妥当的,但是,如果盗窃电力设备数额特别巨大,虽然危害公共安全,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盗窃罪的法定刑处罚。

由于刑事案件复杂,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害侵害时,应详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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