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一律入刑有所改动,什么样的醉驾会免刑呢?

时间:2017-05-24 16:59:35  作者:韦荣奎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制定《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中关于醉驾免刑的规定引起人民的广大关注,这是否是对醉驾一律入刑的原则规定的变更呢?那么关于醉驾在法律上有什么变化,什么样的醉驾会免刑呢?

 

最高院关于醉驾量刑的规定引人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制定《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二)》),决定自5月1日起,在全国第二批试点法院对危险驾驶等8个罪名进行量刑规范改革试点,其中关于醉驾量刑的规定引人关注。其规定明确“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关于醉驾在法律上有什么变化,什么样的醉驾会免刑呢?

关于醉驾,在惩治措施上,法律有哪些具体的变化?具体到现实生活中,最早的时候,醉驾是受治安管理处罚、行政处罚的一个行为。从2011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这个修正案当中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要处拘役,并处罚金。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作出一个司法解释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就属于醉驾。

这就要依据《刑法》133条第一款以危险驾驶罪进行处罚,也就是在最高法院的量刑意见之前,通俗得讲就是醉驾一律入刑。也就是只要你是醉驾了,不管情节是否轻微,那么你就是犯罪,就是要受刑事处罚。对于醉驾的规定,最新的变化主要是什么呢?

 如果普通的公民认为这是量刑上的变化,这个情有可原。但是,从专业法律角度来看,这就是恢复正常,恢复法治常态。这个《量刑指导意见(二)》并不是什么新鲜的、创新的规定。而是醉驾一律入刑的量刑准则在醉驾问题上运动化执法。为了能达到禁止或者制止醉驾的社会效果,就通过运动化的执法方式来执法。

《刑法》第13条已经明确规定,虽然构成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予处罚。所以,这无非是恢复法治的常态而已。

大家会非常关心一个问题,就是到底怎么来认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什么样的醉驾免于刑罚呢?

一个是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比如自首、立功、刑事责任年龄属于未成年人的都是属于法定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还有一些情节是法律没有规定的,而是属于酌定的从轻情节。比如,虽然是醉驾,但是速度非常慢,只是在停车场、小区挪车的行为,又没有发生交通事故,这些就是一种酌定的情节。这些法定的情节和酌定的情节上如何去适用,这就是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利。法院在裁判案件的时候必须要有自由裁判的权利,否则就会形成一种该轻的轻不了,该重的重不了的局面。也就是刑法有一种说法,叫重其所重才能轻其所轻。

如果对醉驾要一律入刑,必须要进行处罚。那实际上,对于那些认罪态度好的,情节显著轻微的,或者说情节轻微的,就无法从轻或者说不予处罚。而对于那些屡次醉驾态度又非常恶劣的、有前科的犯罪嫌疑人又如何去处罚呢?所以,在具体审理案件中,一定要掌握一个尺度,就是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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