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建收益与单方调规无关?

时间:2017-05-11 12:09:36  作者:刘方荣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重庆铁马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马工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斌鑫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斌鑫集团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渝高法民终字第00180号,终审判决,认定:规划面积超过双方已分配面积部分不应在予分配。规划面积超过双方已分配面积部分房屋,结合导致规划面积增加的原因、双方签订《联合开发协议》的本意、《房屋分配协议》以及相关补充协议的内容以及双方的具体履行行为,应当认定双方已经按照《联合开发协议》对联建房屋进行了分配,现铁马工业公司要求补差分配该部分房屋的请求于法无据。

1、从导致规划面积增加的原因来看,铁马工业公司与斌鑫集团公司签订《联合开发协议》后,九龙坡区政府为了进行红宝石片区的旧城改造,将红宝石片区纳入斌鑫·世纪城项目进行整体开发,并由斌鑫集团公司承担相应的拆迁安置补偿费用。九龙坡区发计委又作出了两份批复文件,确定斌鑫·世纪城(新华四村)工程项目的总建筑面积为111500平方米,斌鑫·世纪城(二期)项目(即红宝石片区)的总建筑面积由原40000平方米调整为70500平方米。通过上述事实可以认定,斌鑫·世纪城项目规划面积调增是由于红宝石片区纳入项目整体开发后,因拆迁安置补偿费用过高而经斌鑫集团公司申请后,由相关部门对项目总建筑面积进行调增所致,且相关部门对项目总建设面积进行调增主要针对红宝石片区进行,所增加面积的建筑成本、税费等亦由斌鑫集团公司自行承担,均与铁马工业公司无关。现铁马工业公司要求补差分配规划面积增加部分的房屋,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从双方签订《联合开发协议》的本意来看,双方在《联合开发协议》中约定,铁马工业公司以新华四村约14570平方米的土地作为项目的投资,斌鑫集团公司以建设该项目的全部资金作为项目的出资,共同对该地块进行联合开发,项目完工后以铁马工业公司实际出地面积与该项目的容积率之乘积为双方分房的总面积,按照3:7的比例进行分配。当时红宝石片区未被纳入项目进行整体开发,双方即应当根据上述文件以及《联合开发协议》中确定的分房原则分配房屋。九龙坡区政府将红宝石片区交由斌鑫集团公司进行开发建设后,相关政府部门先是对红宝石片区予以单独立项,将其批准为斌鑫商贸中心二期工程,后又将其纳入斌鑫商贸中心项目(原新华四村项目)进行整体开发,由此势必会导致斌鑫商贸中心项目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容积率发生变化。此时,在双方并未对此种情况下如何分配房屋进行重新约定。

3.从《房屋分配协议》的内容来看,首先,双方签订的《房屋分配协议》系双方根据《联合开发协议》就联建项目应当如何分配所达成的合意,该协议的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铁马工业公司主张斌鑫物业公司隐瞒了规划面积调整的事实,对铁马工业公司构成欺诈,但并未举示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双方在《房屋分配协议》中对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铁马工业公司实际出地面积、铁马工业公司应分房屋总面积以及应分住宅、商业用房、地下建筑的具体面积均进行了约定,协议内容明确、具体,双方并未约定该协议为暂定协议,亦未约定双方还可对其他房屋进行分配。

4.从双方的具体履行行为来看,双方还通过签订《联建补充协议》对房屋实物交接中出现的实测面积与协议应分面积存在差异的情况以及如何处理进行了约定。在《分房协议附件》、《联建补充协议》中,铁马工业公司均未提出要求对调增的面积进行补充分配,亦可以佐证铁马工业公司对《房屋分配协议》中确定的房屋分配面积、方式是认可的。现双方合同已基本履行完毕。

上述法院判决理由,笔者认为非常牵强。联建系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共同收益,斌鑫物业公司单方申请调规,利益巨大,联建一方没有“共同投资、共担风险”?为何不能“共同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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