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5-30 07:36:00 作者:刘方荣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增加工程款如何计算?盗走并将全部竣工资料烧毁代价大!
上诉人大连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泰公司)与被上诉人大连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一终字第90号,做出了裁判。
基本事实
2007年5月21日,经招标,浩盛公司与铭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开发建设的锦府桃源1—11#楼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
1、植筋费
浩盛公司要求增加使用植筋的事实。证据有现场照片、检测报告及项目工地例会纪要(033期),铭泰公司承认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就施工中的相关问题举行会议的制度,但已查不到相关会议记录。对此,铭泰公司明知且认可,对实际增加的植筋费用,不能仅以工程设计中无植筋项目且没有签证为由,不将植筋造价计入工程款。
2、技术措施费
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执行2004年定额标准。在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2004年定额标准的情况下,综合考虑浩盛公司提交的《2006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的咨询结果,认定该项费用应当计入工程总造价。
3、外运土运输费
浩盛公司证明将案涉工程土方外运,发生了外运土运输费,铭泰公司上诉对此予以否认。根据鉴定,二者差价为1585520元。一审在上述鉴定意见基础上,酌情确定外运土运输费528506元,并无明显不当。
4、商品混凝土差价款
浩盛公司主张在实际施工中全部使用商品混凝土,提供了大连市政府相关规定、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书及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付款凭证等予以证明,应予支持。
5、外墙勾缝剂增加款
2013年9月27日,原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铭泰公司表示,因浩盛公司提交了购买勾缝剂的发票原件,故对该项同意支付40万元,浩盛公司对此亦表示认可。现铭泰公司上诉,以浩盛公司提交的会议纪要无法确认真实性,以及发票提交时间超出举证期限为由,认为不应支付该项费用,系对其原审中自认的反悔。铭泰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所作上述意思表示,违背其真实意愿,故对其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6、外墙抹灰造价
原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及鉴定单位进行质证时,浩盛公司明确表示放弃主张该项费用,且铭泰公司对此项费用从未予以认可。原审判决认定双方确认增加外墙抹灰工程造价575741元,超出了浩盛公司原审诉讼请求范围,本院对此予以纠正。
7、网刊价格费
2013年7月24日,宝业公司作出鉴定答复意见,增加工程造价。浩盛公司提交书面意见,铭泰公司在上述答复意见作出后,并未对该意见提交书面异议,系自认。现反悔,未举证证明上述意思表示违背其真实意愿,不予采信。
8、门窗配合费
浩盛公司与铭泰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附件一工程施工协议》第4.3条约定,浩盛公司为配合、协调铭泰公司分包单位发生的各项费用称为“配合费”,该费用已包括在综合取费内,不单独计取。按照双方补充协议关于承包范围的约定,铭泰公司有权对消防、园林绿化、外墙涂料工程指定施工方。案涉项目门窗配合费,不属于双方协议约定不单独计取配合费的范畴,应将该项费用计入工程总价
9、铭泰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起诉意见书(中公(刑)诉字(2013)223号)载明,浩盛公司在提交了各方签字盖章的竣工验收报告后,盗走并将全部竣工资料烧毁。浩盛公司作为案涉工程施工方,依法依约均负有提交相关竣工验收资料的义务,其以盗取方式取走已经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必然导致案涉工程无法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构成违约。
按照浩盛公司与铭泰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第三部分违约责任与赔偿第4条的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0个日历日内浩盛公司没有按协议规定要求提交工程竣工档案的,其竣工档案逾期提交违约金按每逾期一天向铭泰公司支付5000元直至竣工档案提交审核合格。
关于逾期提交档案造成逾期办证损失。铭泰公司应当证明逾期办证系因浩盛公司逾期提交档案造成,而就2010年5月21日之后未能办理案涉房屋产权证的原因,铭泰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
笔者认为
1、增加工程款。应以实际增加量计用,不能仅以工程设计中项目无签证为由不入工程款。
2、盗走并将竣工资料烧毁行为,损人损己,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所有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