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个人房产出租 租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时间:2017-07-14 12:09:28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导读

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用于出租,租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下面我们通过案例为您解析。

案情简介 熊女士要求离婚

牛先生与熊女士于2012年8月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后牛先生用出售自己婚前房屋的款项购买了某省某市某小区房屋一套,总价款为181800元,房屋产权登记在牛先生自己名下,熊女士用自己婚前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45000元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2015年6月,牛先生将该房以448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婚后双方购买的家具及海尔冰箱、康佳彩电、三洋洗衣机、煤气灶等在卖房时也一并留给了买房人,大约估价为8000元,包含在448000元房价中。熊女士婚前有一套房屋,婚后一直用于出租,租金收入约72000元。2015年10月熊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双方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包括分割牛先生出售婚后所购某市某小区房屋的增值收益。牛先生同意离婚,但认为诉争房屋及其增值收益属于其个人财产,与熊女士无关。

法院判决 离婚并分割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牛先生与熊女士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离婚,故准予牛先生与熊女士离婚。在财产分割方面,某市某小区房屋是牛先生用其出售自己婚前房屋的款项购买,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后的转化形式,即由牛先生一方的婚前房产转化为货币形式,然后再由货币形式转化为诉争房产,不应影响其个人财产的性质认定。牛先生购买某市某小区房屋用于家庭居住,并非投资,其将该房屋卖给他人的增值部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该增值属于自然增值,离婚时应归牛先生个人所有;婚后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家具、电器等,出售房屋时一并转让,总房款中的8000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熊女士用婚前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45000元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但前提是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而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数额可能包括婚前取得和婚后取得两个部分,本案中熊女士系用婚前取得的住房公积金45000元装修房屋,该部分住房公积金应认定为熊女士一方的婚前财产。由于装修材料已添附到房屋上,成为房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离婚时对房屋价格整体评估时,应一并考虑房屋的实际装修状况,故448000元总房款中也包含房屋装修部分。考虑到房屋装修的折旧因素,牛先生应支付熊女士40000元的房屋装修补偿款。 关于熊女士个人所有房屋的租金收入72000元,性质属于经营性收入,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准予熊女士与牛先生离婚;牛先生支付熊女士房屋装修补偿款40000元及出售夫妻共同所购家具、电器的款项4000元;熊女士支付李某房屋租金收入36000元。

律师说法 个人婚前房屋用于出租 租金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离婚时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替代物”,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其自然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用于出租,其租金收入属于经营性收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熊女士婚前房产婚后出租的租金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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