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怒砸商家店铺,有无心理之外的法律上的社会意义?

时间:2017-06-23 09:52:07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导读:10岁儿童私自购买游戏玩具卡后引起其母亲不满,带至商家理论不得解决于是怒砸店铺;后经警察调解由母亲赔偿损失,心理学家认为此案例主要是家长教育失败;我们作为法律工作者,认为这个母亲怒砸店铺的事件具有法律上的社会意义:承担未成年人教育义务的有哪些主体?

一、家庭在未成年人教育中不承担主要义务和责任

我国未成年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第六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从此法律规定来看,家庭在未成年的教育和保护中所占的份量不是最主要的也不是最重要的;这样规定也符合客观事实:一个人一生的时间除去睡觉外、更多的时间在家庭之外。

应该形成一个共识:社会上所有的成年人到未成年人都应当有教育保护的义务和责任,无论是你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商业经营者或其他任何行业的成年人,当你与未成年人接触的时候,首先想到是责任和义务而不是利益;这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进步的要求,因为未成年人就好像是一个易碎的鸡蛋,为了使这个鸡蛋完好而不破损,必须要求与其接触的周围每一个点都是柔软的、而不只是上面或左边右边;所以,如果你还是一个社会上的人、如果你也有未成年的子女或亲友的子女,希望你承担起顺便的必须的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和义务。

二、母亲怒砸商家店铺的背后不是个人丧失理智

报道称,被母亲怒砸的店铺商家认为:“一个愿买,一个愿卖,都是公平交易,孩子不在我家消费,也会另选其他家购买,根本不存在怂不怂恿。其次,自己并不知晓是小孩悄悄拿钱买的,在她印象中,该小孩只有当天上午来消费了94块钱,并没有消费200多元。况且售卖出去的赛尔号精灵决斗卡等玩具都被拆开了,无法进行二次销售,于是拒绝该女士退钱的要求。

1、这个商家不懂法。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到10岁的未成年人系无民事能力,他无能力判断是不是公平交易、无民事能力人的交易是无效的;我国未成年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至三十七条规定了生产销售涉及未成年人用品的要求,有禁止性、限制性、规范性的不同情况,相应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否则当未成年人的购买结果造成较大的事故时、商家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这个商家不懂行情。重庆2017年的主城区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500元或每小时15元、低保生活标准为每月460元;当一个孩子无成年人陪同个人一次性娱乐消费94元时,作为一个正常的经营者应当询问其缘由进行必要辅导,而不是只考虑交易是否平等或者不到此消费就到其它店消费,其实这么做既是为自己也是法律的要求。

3、可以适当退还。报道中称玩具已经拆开不能二次销售,说明只是包装损坏若再次包装是可以销售的,若当时商家同意做一定退还价格的协商或者有些许对家长同情的态度就不至于发生“母亲怒砸商家店铺”;其实这种曝光的事件对商家的信誉也是褒是损是显而见的,涉事商家应当尽量避免此类曝光。

三、是偷是拿的心理暗示非家长能够完成

试想,若本事件家长不说是孩子偷的、而是说给孩子用在其它地方后来却发现购买了玩具,到商家理论不成后仍然发生“怒砸商家店铺”,那么孩子的周围就不会说是这孩子偷钱的?!

其实,儿童心理教育、正常心理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课题,并非一个家庭能够完成;世界发达国家仍然不断地进行着对心理研究和探索、何况我国的现状!正因为未成年人教育的复杂环境因素,我国的未成年保护法才那样规定了众多的相关主体责任;其实,学校在教育主体责任中应尽量多一些分数以外的心理成长性教育内容,法律规定的其它每个主体都尽到责任才能使这类事件少发生或不发生。

就本事件而言,最后的解决结果还是比较切实可行的,避免了双方对簿公堂式的诉讼;商家在今后的经营中应该注意与未成年的交易的特殊性,家长发现类似情况尽量少冲动否则表现就像个孩子,社会的教育主体机构应当多生产出一些适合未成年人产品和服务,若如此,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实现也就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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