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9-23 23:56:49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有的人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被人钱财,但是在案发前及案发后退还赃款,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受贿罪如有法定情形可以从轻处罚,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受贿罪可从轻处罚的规定,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利用职务便利受贿
陈某在担任中共大田县委调研员、大田红狮水泥项目指挥部总指挥、大田县建材水泥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组长、大田县城区地表水厂建设项目指挥部总指挥、大田县水利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福建省水利投资集团(大田)水务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连某某等7人现金60.1万元、卫浴设备和沙发家具价值合计3.95万元的、购物卡(券)价值0.5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64.55万元(以下钱财币种均为人民币),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案发前,陈某退还行贿人钱款人民币24.95万元,案发后,陈某退出赃款6.9968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播放了证人证言及同步录音录像,宣读或出示了相关书证、物证照片以及宣读、播放了被告人的供述和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应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陈祥治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法院判决:陈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律师说法:受贿罪可从轻处罚的规定
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钱财折合人民币64.55万元,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陈某在案发前因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员被调查而退还他人人民币24.95万元,不影响该款作为受贿犯罪数额的认定。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清赃款,可予以从轻处罚。
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本案中的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款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陈某如实向司法机关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退回全部赃款、赃物,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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