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0-05 17:43:42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在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不易区分的情况下,应该本着严肃、慎重、实事求是的态度,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涉及经济犯罪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处理,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借钱纠纷
林某与倪某系义母义女关系,倪某称其投资需要资金于2014年9月22日、2014年10月9日、2014年10月31日、2014年12月1日、2015年1月1日、2015年5月21日共计向林某借款本金人民币584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8%,倪某向林某出具借条并签字认欠。借款后林某多次催讨,但倪某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
法院判决:驳回林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林某针对倪某的借款行为已向平潭县公安局报案,倪某涉嫌经济犯罪,平潭县公安局已决定对倪某集资诈骗案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该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倪某的借款行为涉嫌集资诈骗案,故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管辖范畴,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林某的起诉。
律师说法:经济犯罪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处理
司法实践中,此类纠纷较为常见,对于这类涉及经济犯罪的借款合同纠纷如何处理,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因该类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由公安机关侦查后确定借款是否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以避免刑事、民事认定出现冲突的情况。
第二种意见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侵犯的是金融秩序,并不导致借款合同无效。出借人按照合同约定起诉要求偿还借款的,应当正常审理,不需要考虑先刑后民,受理后也不需要移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不需要考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因素,无需将案件移送,只需要移送犯罪线索,并不妨碍民事案件的正常审理。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嫌疑人向他人借款的行为并不是要侵占其财产,也没有欺诈的意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设置的本意,是为了打击地下银行,打击与商业银行竞争存款业务的行为,并非是为了打击向他人出借款项的行为和资本投资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侵害的只是国家金融从业管理规定,法律针对的只是嫌疑人的行为未经审批这一点,而不是其借款行为或者投资行为的全部。并且法律并未规定此种行为中的借款行为无效,因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并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
其次,就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借款合同而言,合同的效力与是否构成犯罪没有关系。那么,就借款合同纠纷本身而言,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就完全可以像其他民事案件一样正常起诉。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后,发现涉嫌犯罪的,也不需要考虑先刑后民的因素将案件移送,只需要移送相关犯罪线索,并不妨碍对民事案件的正常审理。
最后,民事案件判决被告承担还款责任与刑事案件判决退赔之间并不冲突。刑事判决退赔往往只是一个笼统的判决,并不确定具体的金额与履行期限,与民事判决的合同责任之间并没有实质性冲突。事实上,刑事判决退赔一般并不能完全实现保障被害人受侵害的财产权,法律也没有规定经过刑事判决退赔的,当事人就不能再提起民事诉讼。
综上所述,法院对于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按照民事案件正常程序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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