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才属于信用卡诈骗

时间:2017-10-17 14:02:41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取出钱款,是否属于信用卡诈骗。什么情况才属于信用卡诈骗,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拾得他人信用卡取款

2016年12月17日16时40分许,王某到中国银行自助取款机取款时,发现其前面取款人杨某2取完钱后忘记将银行卡从取款机内退出,王某操作该取款机,从杨某2的银行卡内取出现金人民币10000元后离开,案发后赃款已退还被害人。

法院判决: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律师说法:什么情况才属于信用卡诈骗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行为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本罪定罪处罚。
2、《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王某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支取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王某未经他人允许将他人银行卡中的现金取出并装入自己衣兜带走,符合非法占有的特征,属于信用卡诈骗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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