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专题

时间:2008-10-17 19:36:54    文章分类:维权常识


   随着社会的进步,观念的变革,越来越多的男女未经登记就同居在一起。那么同居和经过登记的男女婚姻关系在法律上有什么区别吗?法律对同居又是怎么认定的呢?法律保护这种关系吗?同居的一方受到伤害怎么办?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又是如何呢?
    从我国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看,我们把同居关系基本可以分成两种:一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一种是不以夫妻名义同居,下面我们分别进行介绍。
    一、以夫妻名义同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a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b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因此,以夫妻名义同居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事实婚姻
    关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字面意思看,只有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双方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才可以按事实婚姻处理。言外之意,这种事实婚姻不是一开始就是法律认可的,而是起诉到 法院,经过人民法院认定的,是在特定条件下对这种同居关系的保护。此种情形下,事实婚姻和经过登记的合法婚姻,在离婚问题的处理上,人民法院的做法并无二致。从有关的司法实践看,当此种事实婚姻关系,在发生继承等有关民事法律关系时,当事人一方的合法权益也能得到保护。
   (二)非事实婚姻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双方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离婚的,我们这里姑且称为非事实婚姻。这种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在对待当事人的诉求上采取了分别对待的态度。受理前补办登记的按正常离婚处理,否则解除同居关系。
    从司法实践看,这种非事实婚姻在发生继承、损害赔偿等有关民事法律关系时,当事人一方的合法权益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二、不以夫妻名义的一般同居
   这种同居关系的比较简单,当事人双方之间没有任何权利和义务,其财产关系只是一般的共有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执业机构:河北天诚佳信律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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