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出狱一周年 我要说的话

时间:2012-06-11 14:35:25    文章分类:学林点评

        李庄出狱一周年 我要说的话

      

    2012年6月11日,是一个极为普通的日子,似乎历史上没什么大事件发生。陈光武律师的博文提醒了我,李庄出狱一周年了。李庄这样一个中国的普通律师的出狱,算是什么值得纪念的大事件呢?正常情况下应该不是。可恰恰是情况不正常,导致了这成了一个大事件。

我曾经不止一次,也不止在一个场合说过李庄是一个优秀刑辩律师。其实在我的心目中,他还是一个很牛逼的人,起码比我牛逼。比如,他为了会见被告人的问题,为了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的问题,敢于在看守所、法院等场所,非常强悍地与公家人争吵,当面指出人家的违法之处,并逼着人家立即改正。人家如有异议,他就威胁要怎么着。呵呵,这一点我可做不到。再比如,他在法庭上受审时的发言,记录稿就可以成为一篇文章,几乎不需要修改。惊人的是他对法律条文的准确记忆和娴熟运用,令我瞠目结舌。须知,他手里没有任何材料可参考啊。呵呵,这一点我也做不到。

当然,我在第一次到重庆的看守所会见他的时候,我还是站在一个制高点上,对他的一季二审时的认罪进行了责怪。他听完了我的责怪,非常诚恳地对我说:今天我们俩表面看起来离得很近,其实我们离得很远。如果你在我这个位子上坐着,可能你就不会说这样的话了。从此以后,我真的不说这样的话了。我觉得我坐在铁栏外的椅子上,没有资格对锁在铁栏内的人说这样的话。

但是认罪的事情纠结着我,同时也纠结着许多同行和法律专家学者,包括德高望重的老前辈。这促使我想方设法要利用二季开庭的机会,为李庄扳回几分来。也就是说我要设法使李庄能够在这次开庭时,明确表示对一季认罪的否定。我知道江北法院以及躲在后面的导演,最不愿意再涉及到一季的事情。因为那已经定案了,而且是绝对不允许翻案的。在这种情况下,李庄本人不可能会被给予机会,在质证、辩论和最后陈述里提到任何与一季有关的诉求。我相信那会被审判长立刻打断,绝不让说。

机会只在辩护人的发问当中。我当然知道连问都不会让我问,更何况李庄的回答了。于是我对需要发问的问题进行了排序,将我真正想问的安插在一个安全的位置,前面先问几个打掩护的问题,然后突然问到我想要的问题。我把它叫做深水炸弹。从我的助理作的庭审记录看,应该说基本达到了目的。

审判长:由辩护人发问。

杨学林:你在整个执业过程中,有没有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的情况?

公诉人:反对,今天是针对本案,这个问题超出本案范围。

审判长:按规则,辩护人针对反对理由陈述答辩意见。

杨学林:了解李庄在整个执业过程中,是否按照《律师法》的规定进行执业,有利于查清李庄在办理孟英案中的心理状态。

审判长:理由成立,辩护人注意方式。

杨学林:你在办理孟英案中,有没有威胁、引诱、教唆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的情况?

李庄:“引诱”看怎么理解,汉语中是中性。我承认,我是引诱他学习投资的法律知识,我主观上没有过错,是徐丽军对100万元性质的判断。在我引诱之前,已经早有人引诱过了,她是清楚的。

斯伟江:提请你注意,请用一般人的理解。你说话要简要、准确。在公诉人问你时说到,你有所谓的诱导、教唆,按一般人的理解,你这是引诱么?

李庄:我认为我没有做。

杨学林:你除了孟案,办理别的案件有没有威胁、引诱、教唆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的情况?

李庄:没有。

杨学林:是一次没有,还是从来就没有?

公诉人:反对。

审判长:请辩护人进入实质性发问。

杨学林:好的。你在办理孟英案的过程中,是否了解到涉案的100万元资金的具体情况?

李庄:了解到了。

杨学林:你是通过什么方式了解的?

李庄:通过合同、档案、章程等资料。

杨学林:根据你的分析,你对这100万元的性质是如何判断的?

李庄:各项资料里根本没有显示徐丽军及100万元。那个民事判决书也不是确认徐丽军的资金额,而是王某某的。

杨学林:前任律师怎么跟你说?

李庄:他到东北找过徐丽军,并且有同步录音。大家心知肚明。投进来钱,又拿回去了。特别说明,投进来钱,其他股东是不知道的。撤回十几万时,股东也不知道的。

杨学林:别的股东不知道,你是怎么知道的?

李庄:股东们我都见过,我们在一起开会,要举报周某某,我们搜集了大量资料,代表全体股东向上海经侦提供资料。

杨学林:证明什么?

李庄:证明徐丽军是受周某某的蒙骗,周某某带着闲散人员到金汤城把大股东赶了出去。

公诉人:提请注意,不要问无关问题。

杨学林:反对。此问题涉及到股东问题,与本案有密切关系。

审判长:可以继续发问。

杨学林:你了解的这100万元资金是如何进入金汤城的?

李庄:不是投资。当年以及今天在重庆市江北区开庭,我都没有看到是投资的材料。你们也可以看到,确实不是投资……

审判长:发言请简短。

杨学林:你有没有跟徐丽军说过不是投资的观点?

李庄:说过,没有体现是投资款。我问所有股东,股东也不同意她作为股东。这些都有书面文件,已向上海徐汇区法院提交。希望法庭予以调取。

杨学林:你在法律上向徐丽军作过解释么?

李庄:作过解释。投资是不能撤回的,如果是借款,可以偿还,投资只能分红。她如何理解,作出什么选择,是她自己的心态。

杨学林:徐丽军理解了么?

李庄:我认为理解了。

杨学林:徐丽军认为是借款。她说没说,这样表示是作伪证?

李庄:没有。他说举报孟英是周某某骗他去的。

杨学林:你是否向徐丽军作过承诺,如果出庭作证就能还款?

李庄:我肯定不会这样做。

杨学林:你有没有对徐丽军说过,如果孟英不还钱,将来由你还这83万元?

李庄:我还?我凭什么还?我不是讲了么,是债务人有偿还义务。

杨学林:你有没有以帮助签定还款协议作为诱饵,让徐丽军去法院作证?

李庄:三方协议有,但谈不上诱饵。三方都是成年人,都可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思。

杨学林:你是否引诱过徐丽军作伪证?

李庄:不可能。

杨学林:其他案件中有没有?

李庄:从来没有。

公诉人:辩护人不能发问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杨学林:你什么时候被侦查机关告知发现了漏罪?

李庄:合同诈骗案是在2010年6月份。当时提审了,不说罪名,只问龚刚模案。我觉得奇怪。最后到了2010年11月份,才说我有“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杨学林:侦查机关有没有告知你诉讼权利?

李庄:没有。

杨学林:有没有见到过律师、家属,以及与家属通信?

李庄:律师也没见到。未会见过家属,也没有通信。我一直认为我在侦查阶段。

杨学林:接到过家属的信么?

李庄:一封也没有接到过。

杨学林:你第一次被羁押时侦查机关扣押过什么东西?

李庄:很多东西。

杨学林:你后来要求归还过么?

李庄:有,当天就要求归还。

杨学林:你在看守所羁押到今天,能不能看书、读报、看电视?

审判长:此问题与本案无关。

杨学林:这关系到李庄的权利是否被剥夺,与本案有关。

李庄:只能看电影,没有报纸看,看不到实事新闻。

审判长:请问与本案有关的问题。

杨学林:这与我的辩护观点直接有关,我得问清楚。

杨学林:你上一个罪的执行时间?

李庄:没有执行。

杨学林:你办理孟英案收费多少?开庭几次?会见几次?调取多少份证据?提交了么?申请几个证人出庭?花了多少时间?

李庄:收费多少忘了。开庭一、两次。会见次数记不清了。调取了几十份证据都提交了。几个证人出庭记不清了,有的出了,有的没出。花费多少时间记不清了。

杨学林:除了孟英的案子,你办理别的案件也要像这样调查取证和申请证人出庭吗?

李庄:肯定的,我办的任何一个案件都要看材料后,分析、取证。

杨学林:这样做的风险你知道吗?

李庄:知道。没办法,我既然接受委托,就得这样办。

杨学林:发问结束,谢谢审判长。

在上面的发问和回答中,我有三次问到那个问题,李庄有两次成功地回答了,而且回答的及时、准确、干脆、利落。须知,我们在庭前是没有对如何问答交流过的,也不可能交流。除了现场的警察,还要提防监控录像呢。不过遗憾的是第一个问题浪费了。原来这个问题是安插在三个问题之后的,不打算一上来就暴露目标,那样太危险。我为什么会现场突然改变计划,到现在我自己也无法解释。是不是我想试探一下重庆方面的心理底线?从公诉人和审判长的表现看,他们相当敏感。

好了,现在正式说一下我对李庄认罪的看法。我是坚决反对他认罪的,不管以什么理由认罪。说完了这个,我们就应该纪念李庄出狱一周年了。我非常理解我的许多同行想让李庄当英雄,我又何尝不是这样!不过,要当英雄的话就不能认罪,而不认罪就不能在去年的6月11日出狱,而是在今年的6月11日出狱。也就是说,李庄必须要在牢里多待一年。我的天啊,在这一年的时间里,重庆表面上发生了什么,我们已经看到了。但是重庆背地里发生了什么或者会发生什么,那是深不可测的。我就说白了吧,谁能够保证,李庄多待这一年后,还能活着走出监狱?

庆幸的是,我们今天能够纪念李庄出狱一周年,李庄也在为他自己和寻求他帮助的人,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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